以审判为中心,将程序正义落实到个案

29.06.2016  10:39

从两年前的一句话,到今天的一纸“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有了实质进展。接下来,就是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毕竟,预防冤假错案,最终都要落在每一宗个案里。

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从内容上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针对的就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印象,一宗刑案发生后,只要公安把人抓到,这案子就算破了。“凶手”落网后,公安机关马上举行立功受奖大会也常见诸报端。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侦查活动及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卷宗等证据材料,对于最后的定案具有决定性意义。警察破了案,法官在庭审中推翻的情况极为罕见。这也是有学者将“以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称为“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的由来。

侦查主导刑事诉讼,直接且充分利用了侦查的成果,突出了打击犯罪的效率,但牺牲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坊间常以“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调侃这条刑事正义的“流水线”。在这一模式下,证人、鉴定人等不出庭成为常态,律师的辩护职能也受到抑制,这势必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也正因为控、辩、审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冤假错案才有了滋生的土壤。

法学界和公共舆论对“以侦查为中心”不乏制度批判,最高法院也不乏对“以庭审为中心”的强调,并推出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系到公、检、法、司、安及律师等社会力量的责权利调整,光有最高法院的吆喝,实难推动其他部门的参与。这也是法院改革在诉讼制度上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

司法改革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转向,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改公检法司各自为战为中央顶层设计统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全深改”小组的创造,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将这一举措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从两年前的一句话,到今天的一纸“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有了实质进展。接下来,就是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毕竟,预防冤假错案,最终都要落在每一宗个案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