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以为自己无责 他撇下伤者走了成肇事逃逸

28.12.2017  14:40

  作为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员受伤应该怎么做?10月24日,绵竹市民赵成(化名)便遭遇了一次追尾,另一当事人申强(化名)发生事故后,因伤躺在机动车道内,而赵成认为自己是被追尾的那一方,没责任,扶起自己所骑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匆匆离去。此后,申强先后遭遇两辆汽车碾压,后经医生确认死亡,赵成未救人报警,警方找到了赵成,他也从“基本不用承担责任的一方”,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者。

  不报警 他直接走了 对方被碾身亡

  10月24日19时左右,绵竹市区天空还下着雨,路面湿滑、视野受阻,成青路上的车流比平时少一些。申强正驾驶着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从市区出发,快速行驶在成青路上,此时,赵成正踩着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前面行驶,申强驾驶的摩托车与人力客运三轮发生了追尾事故。

  碰撞发生后,两人均连人带车侧翻倒地,赵成伤势较轻,稍微缓一缓后,他便起身扶自己的人力三轮车。“可能是三轮车的驱动轮被撞坏了,他扶了很久,还一直骂骂咧咧的。”据同一时段途经此地的目击者回忆,当时事故的另一当事人申强就躺在机动车道上,由于下雨视线受阻,该目击者并不能看清伤者当时的情况。

  扶三轮车用了较长时间,觉得自己是被追尾方,赵成并未对申强采取保护措施,也没报警求助,淋着雨,推着三轮车就离开了事故现场。

  担心雨夜过往车辆会对躺在地上的申强造成二次伤害,目击者立即报警求助。“雨大,很多车车速也快,在等待交警的时候,我试图横穿马路去设置警示标志,几次都没有成功,自己还差点被撞。”目击者回忆,此后,他看到先后有两辆轿车从申强身上碾压而过。随后,120医务人员和交警赶到,医护人员当场确认,申强已经死亡。

  经对死者申强进行血检后,警方鉴定申强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72.9mg/100ml,属酒后驾车行为。

  赵成这一走,让整个事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这一走

  本来无责任成了肇事逃逸

  因摩托车系无号牌摩托车,调查过程困难重重。

  绵竹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大队办案民警一边勘察现场,一边经过大量的走访、细致摸排以及调取监控与目击者提供的情况进行对比,展开调查。最终锁定赵成为肇事逃逸嫌疑人,并同时锁定了后来碾压申某的两辆小轿车的车主信息。

  民警柏勇分析事故原因表示,一是申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上路,在行驶过程中也未因雨夜视线受阻而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发生追尾。二是事故发生后,赵成未对躺在机动车道内的申某采取保护措施,匆匆离开现场,存在过错。三是之后的两辆轿车均未在具有影响驾驶视线的气象条件下降低行驶速度。

  明明是自己被追尾,而且对方也是酒驾,自己却成了肇事逃逸者,赵成心中感觉委屈。民警却告诉他“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柏勇称,赵成当时应该做的是停车、救人、报警、保护现场,等待警方去处理,但赵成没有救人也没有报警,这一走,也就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该案中,警方认定、申强、赵成以及两辆汽车的驾驶员4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民/警/提/醒

  造成人身伤亡 应当立即抢救

  “除非是轻微事故的互碰自赔,否则事故中的任何一方,都要等待警方前来处理,不能擅自离开。”民警柏勇介绍,《道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发生事故时及时报警,积极配合抢救伤者,也许能为伤者赢得抢救的黄金时间,挽回伤者的生命。

  此外,伤者如果有被二次碾压的危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车主有义务设置警示标记或将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如果发生轻微追尾,事故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私了’,车主还是要留证据、可以是录音、视频或者文字,以免其他纠纷。

  刘菲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原标题:这一走 走成了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