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开门立法
28.01.2016 09:33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不能等“衣服”制好了,才让大家评价“漂不漂亮”
立法可通过新媒体等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并建立回应机制
对体现部门利益的条款,表决过程相关利益部门应回避
起草地方性法规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依法治省,良法先行。
1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这部被誉为地方“立法之法”的条例,备受代表委员关注。
“只有非常重大的地方法规,才会在省人代会上提请审议,印象中,这是我当省人大代表14年来,第一次在人代会上审议法规,感觉非常荣幸。”1月27日进行的分组审议上,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恩美说,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将是接下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各市州制定地方立法条例的重要遵循,“必须非常科学、严谨。”
开门立法要增强互动性
“此次《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对民主开放立法的规定。”在省政协委员、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鈜看来,其中“立法调研科邀请有关的省人民大会代表参加”“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等规定,均体现了“开门立法”的要求。
郑鈜认为,在落实这些法条的基础上,还应在具体的工作中增强互动性。“以前,征求意见大多是定向发送文件或者挂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如果没有回应与互动,会影响征求意见工作的实效性,也会挫伤公众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性。”郑鈜建议,立法可通过新媒体等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并建立具体的回应机制增加互动性,此外,起草部门应该把工作做细一些,比如将立法的重要性、背景、内容梗概等以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展现出来,吸引大家对立法的关注。
科学立法探索“外包立法”
“通过这些年的自治立法,北川解决了很多生态、文化保护方面的问题,我们深知立法对地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省人大代表、北川羌族自治县县长瞿永安说,《条例(草案)》提出,创新科学立法措施,增加立法前评估、后评估等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这正好说在了他的心坎上,“立法后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在自治立法后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强立法后评估、检查的力度,对立法后的执行情况予以督查,帮助我们对法律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解和调整。”
郑鈜则认为,科学立法方面,专家、相关社会组织、群团等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很多时候都是‘衣服’制好后,让大家评价‘漂不漂亮’,专家、社会组织等参与后,发挥的作用也有限,‘衣服’的款式、尺寸等已定型,问题难以触及。”
令郑鈜欣慰的是,此次《条例(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可由省人大专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草案还可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这就将社会力量参与的环节提前了,希望能尽快推出一两个立法项目,探索‘外包立法’的可行性。”
多管齐下实现“去行政化”
去年,自贡等13个设区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作为地方“立法顾问”,陈恩美说自己“一直如履薄冰”,因为立法问题关系重大,稍不注意就会出问题。“比如,行使立法权的市州,拥有三个领域的立法权,单就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发挥的空间就挺大。希望省人大定个调,比如哪些内容可以纳入授权范围,哪些内容不能纳入,予以明确。”
省人大代表、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部长徐玲也建议,“条例的某些内容会涉及配套的立法解释,可能还会涉及到招投标、价格核定等相关规定,配套解释一定要尽快出台。”
郑鈜认为,防止部门为自身利益寻找合法“外衣”,还需在立法过程中加强监督。“《条例(草案)》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许可、处罚等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在行政规章的起草中,也应如此。”此外,郑鈜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设立部门利益专审机制,“对体现部门利益的条款要作提示,进行专门的审查,在表决过程中,相关利益部门应该回避。”(记者 刘佳 任鸿)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8.01.20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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