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富商失独找代孕 “赔”掉孩子并倒贴74万抚养费

27.12.2015  11:47

        “借腹生子”、“代人受孕”无论从法律、道德还是医学,一直备受争议,所以长期以来都是“地下交易”。代孕行为当然不合法,但是代孕所生的子女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

        富商失独找“代孕

        李向天夫妇30多岁时生育一子,全家对这独生子如皇太子般供养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其子18岁得重症不治身亡。夫妇俩痛苦不堪,整日以泪洗面、茶饭不思。想到一生心血千万家产后继无人,李向天夫妇决定请人代孕,接续香火。经朋友介绍,他们找到一家“代孕中介”,花重金选定代孕女子赵芳。双方签订代孕协议,由李向天支付30万元作为对赵芳的补偿,并付给赵芳怀孕期间每月5000元生活费,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由李向天夫妇承担。孩子出生后入李向天的户口,赵芳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

        一年后,赵芳生育一男孩,李向天夫妇按照约定将孩子抱走,赵芳虽然不舍,还是将孩子交给了他们。

        协议自始便无效

        半年后的一天,李向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赵芳起诉,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李向天支付孩子的抚养费74万元。庭审过程中,李向天把代孕协议拿出来,要求法院驳回赵芳的请求。赵芳承认代孕协议确系两人签订,但是在其怀孕后,李向天对她格外关心,两人产生了感情,孩子是两人的感情结晶,不存在协议约定的代孕行为,李向天也未向其支付相关报酬,协议无效,且孩子在哺乳期,理应由自己抚养。

        代孕协议,实质上是代孕方与求孕方在代孕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服务合同。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这不仅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还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自始便是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庭审中,李向天声称向赵芳支付的人民币有40余万元,但是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只有几万元。而赵芳在庭审中声称李向天只向其支付过怀孕期间的生活费和到医院产检、分娩费用,也就是几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李向天无法提供给付赵芳40余万元的证据,法院认定其向赵芳仅支付了几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了孩子倒贴钱

        赵芳应不应当返还这几万元呢?在赵芳怀孕后,李向天与赵芳都有抚养义务,赵芳在怀孕后需加强营养,产检以及分娩的费用李向天也有义务承担。庭审中,赵芳声称,李向天给的几万元全都用在产检及分娩的相关费用上了。基于此,李向天被认定支付的几万元钱也被判定不予返还。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就本案而言,现在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母亲哺乳,所以孩子被判决由赵芳抚养。其次,李向天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结合他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支持赵芳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向天需要给付74万余元的抚养费,并且该笔抚养费需一次性给付给赵芳。(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来源:达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