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又与他人结婚生女 南充一女子因重婚罪获刑

31.03.2015  15:48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军 实习记者 陈雪)因丈夫对自己不好,营山一女子负气带着女儿回娘家,几年后另嫁且生儿育女。男子一气之下向公安局进行控告,2015年3月27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罗某系四川省营山县人,2000年,罗某经人介绍与张某在四川省合江县登记结婚,婚后罗某随丈夫张某生活并生育一女,由于罗某认为张某对自己不够好,在多次争吵之后于2003年赌气回到了娘家,再也没有回过合江。随后罗某与本县男子李某恋爱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且生育了一儿一女。但婚后两人感情急剧恶化,2014年11月17日,经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与李某予以离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罗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在其尚未与张某接触夫妻关系时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重婚事实已经存在,符合构成重婚罪特征,不影响本案定性。鉴于被告人罗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重婚行为消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