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传单诋毁他人商誉 成都企业被判不正当竞争受罚

24.03.2014  19:10

        四川在线消息(成都中院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2012年以来,成都一珠宝首饰公司对外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的宣传单,声称相关纯金标记违反国家规定,并把他人产品作为反面事例。到底是谁“忽悠”了消费者?今(24)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认定被告上述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散发相关宣传单,赔偿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了解,成都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凭借自身获国家专利的生产工艺,确立了“金9999首饰”的企业标准。依照该标准生产的黄金产品,其纯度能达到999.9‰以上,超过了国家千足金即纯度999‰标准,被称为万足金。该企业这一标准也经过了国家质检部门的备案。2012年以来,成都一珠宝首饰公司结合国家《贵金属纯度命名方法》、相关宣贯教材及该公司自己的理解,指出根本就不存在“万足金”这个产品成色类别,并将原告产品作为反面示例,对外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的宣传单。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贬损了自己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被告在诉讼中则辩称,其印发宣传单的目的在于宣传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印制散发的宣传单虽结合了《贵金属纯度命名方法》和相关宣贯教材等内容,但以“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的标题及产品反面示例的方式在客观上所起到的效果已超过了普及黄金纯度命名知识的范畴。从常识、常理、常情上足以误导受众对“反面示例”即原告产品质量产生合理的负面联想和评价,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的商誉,具有不正当竞争性。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承办该案的法官王晓指出,市场经济下竞争属常态,企业采取新颖别致、独出心裁的宣传手段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是被允许和鼓励的,这既是法制日益完善和健全的体现,也是优胜劣汰所必需的。但过犹不及,过与不过的界限就在于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被告通过拼凑行业标准、宣贯教材外加“自己理解”,并引用原告的产品图片作为反面例子的方式制作、散布宣传单,其实质是暗示消费者,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种以宣传行业标准之名,行贬损他人商誉之实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适用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