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信息办信用卡 眉山3人各获刑1年

23.04.2016  00:07

四川在线消息(白晟古笑言 四川日报记者 袁丽霞) 4月22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三被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信用卡积分兑换航空机票获利,虽然未给银行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损失,但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三被告皆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获刑。

动机:

借名刷卡赚积分“占便宜”

近年来,信用卡越来越普及。信息卡“消费XX金额得积分换机票”等活动屡见不鲜。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仲某生(化名)、王某乐(化名)商量由王某乐提供信用卡,仲某生提供刷卡渠道,获取信用卡积分兑换航空机票谋利。后被告人王某乐找到被告人李某花(化名),让李某花找人办理信用卡。李某花带领邓某、林某、段某、张某等人先后前往眉山市东坡区中国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零额度信用卡(不能透支消费),并将所有办卡人身份信息和办理的信用卡交给王某乐。王某乐在未取得办卡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银行官方网站利用李某花非法提供的上述办卡人基本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义申请了多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并将所有信用卡及信用卡对应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卡以当面交接或邮寄的方式分批交给被告人仲某生。被告人仲某生随后将该批信用卡以及办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密码交给戴某(另案处理),由戴某安排人员在福建三明市等地多家商户P0S机具上进行刷卡消费,总消费了1500余万元用以赚取积分。

2015年6月,银行方面发现段某等人的信用卡交易异常后报警,涉案三被告被逮捕。

法院:

虽未造成银行及个人损失,但侵犯金融秩序

法院认为,仲某生、王某乐、李某花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三名被告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由于金融机构的及时报案,让部分信用卡并未实际投入使用,截止案发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相关金融机构及个人造成实际物质损失。因此,在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认罪、悔罪的基础上,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生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花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当庭认罪服判。

提醒:

他人信用卡信息别乱用

“此罪不是高发、常见犯罪,在眉山尚属首例。”案件承办法官白晟介绍,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白晟提醒市民:公民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不要轻易将自身信息透露给他人。特别需要注意,在信用卡日渐普及的当下,公民不要以为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就随意使用他人基本身份信息。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市民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