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严要求、从严把关选拔任用干部

17.01.2014  20:25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从严选拔任用干部

选贤任能,必须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以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靠得住、过得硬、能放心。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从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到各个环节,以及纪律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体现和强化了从严选拔任用干部的要求。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认真领会和切实把握这一要求。

从严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把标准关。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基本资格,对好干部标准和干部德才素质要求作了进一步具体化,更加突出理想信念的要求,突出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突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突出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突出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这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基本资格,是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从严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把人选关。《干部任用条例》专门对确定考察对象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干部挡在了提拔任用的门槛之外。《干部任用条例》还要求加大对人选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加强对人选的综合分析,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这些规定对把好人选德才素质关有很强的操作性、导向性,落实好这些规定,对防止那些德才平平、素质能力不合格的人得到提拔任用,防止出现“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严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把审批关。《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拟提拔人选要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双重管理的干部主管方还要征求协管方意见。对人选的任用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临时动议、个人说了算或者私相授受。《干部任用条例》特别强调,破格或越级提拔干部的、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必须从严掌握,防止借破格或公选之名行谋私之实。《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干部交流是组织行为,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干部任用条例》还从严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复出”,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任职,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审批把关,拧紧了“水龙头”,有利于堵住“跑冒滴漏”。

从严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把纪律关。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任免干部,不准泄露选拔任用干部有关情况,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三龄两历”等方面弄虚作假。这“十不准”是干部选拔任用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必须严格执行,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以刚性的纪律约束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从严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把监督关。《干部任用条例》完善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完善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公道正派、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