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杯具"案首笔赔款交付原告 仅17位商家履行赔付

29.10.2014  19:48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高空坠杯”案有了新一步进展。截止到昨天,17名被告商家自动履行的20910元补偿款。今天下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把首批案款交到本案原告陈涛手中。

  

   【本案自6月18日宣判以来,我院已经分别向原告陈涛和全体被告送达了判决书,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今天下午两点半,锦江法院法官将17名被告商家自动履行的20910元补偿款亲自送到了原告陈涛手中。

  据了解,这起“天降杯具”案发生在在2011年,原告陈涛骑电动车经过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的锦阳大厦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杯子砸成重伤,最后他将商厦的144户商家全被腿上被告席,成为了成都市有史以来被告人数最多的一案。今年6月18日,锦江法院判处144户商家各赔偿1230元,,本月24日判决正式生效。

  锦江法院相关负责表示,由于本案事涉百余户商家,人数众多,加大了法院判决书的送达难度。因此,锦江法院除了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在宣判后立即赶到锦阳商厦送达判决书外,还向已搬迁至外地一些被告商家邮寄送达判决书,并对部分下落不明的被告商家进行了公告送达。

  三年的漫长诉讼之路终于画下句号,被告陈涛拿到第一笔赔偿款的时候显得比较激动,但他也有着自己的担忧:

  【我觉得我这么多年的一个努力,能在今天拿到首笔补偿款,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励。担心就在于,在15天的自动履行期内,希望所有的被告履行自己的一个法律义务。】

  针对陈涛的担忧,四川维绅律师事务所李清律师表示,依照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自动履行期间,本案中各被告商家应在此期间内自动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如果到期没有履行,陈涛可以依法向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一审之后没有被告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也完成了送达,履行期过了之后,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部分不愿履行赔付,同时也不提起上诉的被告人,李清律师认为:

  【这是一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如果被告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应该在庭审期间举证,或者在判决后提起上诉,不应该消极对待判决结果。】

  四川台记者邓雅薪 实习记者何梦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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