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生活有保障 幸福迎门来

22.09.2015  17:19

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提高敬老院服务水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在仁寿县编制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网中,越来越多的贫困群众感受到了幸福来敲门时的快乐。

      集中供养 打造幸福家

      9月16日一大早,在距县城6公里的仁寿县珠嘉镇,老人们正随着节拍晨练。活动完筋骨,老人们一同前往食堂吃早餐。

      “每天的饭菜都很丰富,大家吃得也开心。”老人唐光仲说,为做到营养均衡,饭菜不重复,敬老院专门为老人制订了营养食谱,并经常听取老人意见,根据口味调整饮食。“这里的业余生活也很有意思。我们一起劳动,一起唱歌表演节目,这里每天都充满了笑声。

      近年来,仁寿县全面开展标准化敬老院建设,每个敬老院都配有活动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每套房间都配备了综合柜、液晶彩电、真皮沙发等配套设施。同时,按老人身体状况和年龄不同进行分类居住,实行分级护理,对智障、残疾和不能自理的老人,实行特别护理,并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让老人们在这里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水平,仁寿县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农村敬老院服务和管理水平,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散居五保户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抚养的特困人员,实施集中供养和政府兜底。

      “到2017年底,仁寿县贫困地区符合入住条件且有住院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以农村敬老院为依托,仁寿县还将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纳入了规划,以此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为包括特困人员在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障、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维护等养老服务。

    根据集中入住需求,整合利用相关政策和财政投入,对闲置政府用房、旧的居委会办公室、学校等进行改(扩)建,或租赁闲置房,建成农村幸福院,以备特困人员入住。

认真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条例,继续执行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散居特困人员居住条件。

    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充分利用政府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在2017年底前对全县农村敬老院进行改造,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建设达标,管理规范,运行有效。

    医疗改革 为健康作保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覆盖率100%、药品上网采购率100%、阳光积分合格率100%……近年来,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仁寿县始终以惠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民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给予多重保障,让“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看病有补助,医疗有保障”成为群众看病的真实写照。

      “人都是吃五谷杂粮长大的,哪能不生病?如今能享受到优质、更廉价的医疗服务,好知足。”日前,说起仁寿医疗改革给群众带来的好处,清水镇大坡村村民王江坤有些激动,他说现在好多村卫生室都配备了零加价销售的基本药物,环境也不错,生个小病,在村里就治好了,很方便。“即使生了大病,也不用担心,我们都参加了‘新农合’,看病的费用一大半都可以报销,实实在在地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根本不用担心出现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情况。

      仁寿县人社保障部门相关人员说,仁寿的“新农合”自实施那天起就得到了群众的大力支持。为充分发挥人社保障部门在新一轮扶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救助扶持机制,扩大救助覆盖范围,最大限度避免因病(残)致贫、因病(残)返贫,帮助贫困人口减轻医疗负担,仁寿吹响了医疗卫生事业前进的号角。

摸清家底,分片联系。健全全县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个人信息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县医疗保险中心和新农合中心人员分组分片联系,对全县贫困人口特别是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生病住院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及时做好费用报销并帮助联系相应的医疗机构,通过分级诊疗和转诊服务,引导及时就医治疗。

      加强监管。县人社局联合县卫生和计生局、县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医疗行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超额分摊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医保缴费扶持。逐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筹资标准,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参保率达100%。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部分首先由相关救助部门按有关政策予以资助,余额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补助。研究制定财政支持贫困人口购买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办法。

      大病报销补助。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比例。加强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外,对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补助。

      对农村贫困患者进行二次补偿。对全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贫困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剩余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3万元及以上的,在县“新农合”基金年底有结余的情况下,经患者本人申请,采取二次补偿的方式再补偿50%,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