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收缴201亿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 昨天,中央纪委案件监管室案件协调处处长韩晋萍做客中纪委“反腐三人谈”时表示,从党的十八大到今年6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已经有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更新。此外,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除将涉嫌犯罪所得款物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共收缴201亿元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韩晋萍介绍,贪腐干部违法违纪所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涉嫌犯罪的数额,就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是犯罪所得的这一部分;另外一种情况,是在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他仅仅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就是违纪所得,这一部分就是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如果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地区挽回经济损失。通过这样的方式,纪检监察机关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经济损失。
比如违规获得了土地,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要求把违规获得的土地再重新收归国有。如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那么低价处置的这部分差价就要由相关人员或者相关的企业退回。如果有一些经过权钱交易违规给企业减免了相关的税费,这些钱款也是要由相关的企业或者是人员来补缴的。通过这样的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的经济损失。
从十八大以来到今年6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当中,除了将涉嫌犯罪所得的款物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之外,收缴了201亿元的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据介绍,这项工作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是查办案件过程中收缴腐败官员的违纪所得,从根本上剥夺腐败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腐败获得的不正当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把收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或者是挽回经济损失,这就使因为腐败而发生错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可能恢复本位,使非法攫取的财产又重新回归国家。
释疑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违纪所得?
韩晋萍说,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现行的党纪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违纪所得。根据相关规定,对违纪所得的处理分为三种方式,包括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没收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回扣、酬金等;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的国有资产,例如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旅游,此外还有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
以上这三种方式处理的涉案财物,没收的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不能退赔的,也是上缴国库。对于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如何避免处置赃款过程中滋生腐败?
韩晋萍指出,对于如何严格依纪依法处置赃款,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确实会经手和处置大量的涉案款物,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可能从中再滋生另外一种腐败。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暂扣、保管和处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纪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又针对中央纪委的自办案件也出台了相关的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另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规章制度,都对涉案款物的处置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个部门参与,这些部门是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原标题:十八大以来收缴201亿违纪所得)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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