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淘金大血案一审宣判 41名被告获刑主犯3人死刑3人死缓

31.12.2014  08:30

 
淘金者淘出的沙金。

原标题: 青川淘金大血案昨日一审宣判 主犯3人死刑3人死缓

淘金血案20年

1994年10月17日

以李洪和李代明为首的两大金坑“老板”为抢采金地盘,多人进行武装械斗,造成包括李洪在内18人死亡,16人失踪;

该案件成为广元有史以来最大血案,当时惊动了国务院、公安部。

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确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行政配置改为了市场配置。

2001年8月19日

李代明被列为网上逃犯缉捕,同年9月26日,被列为四川省厅A级通缉逃犯缉捕。

2011年10月9日

潜逃17年的李代明,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随后十几名同伙相继自首归案。

2012年10月24日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7月28日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12月30日

一审宣判,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4年,广元市青川县白龙江流域兴起淘金潮,以李洪和李代明为首的两大金坑“老板”为争夺地盘,持刀、枪、炸药包等进行武装械斗,造成18人死亡,16人失踪。

时隔20年后,30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曾轰动一时的“白龙江金矿特大血案”中的41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下午3点,公开宣判正式开始,来自社会各界的200多人参加了旁听。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较多,判决卷宗长达300多页,判决长达两个半小时。

20年前 黄金诱惑

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确定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行政配置改为市场配置。有专家表示,正是“青川血案”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件,才倒逼了相关法律的改革。

时代背景下的“血战金河坝

20年前,广元市青川县沙州镇大湾村一带,是采金最火爆的地方,当时人称金河坝,“青川血案”也被当地人称为“血战金河坝”。据当地村民介绍,那时整个河段到处都是采金者,堪称“百里江面不夜地,千车万人淘金来”。令人震惊的“青川淘金特大血案”就发生在这里,发生在这个淘金狂热的年代。

花钱雇上百人 两团伙聚集血拼

李代明原在江油第一建筑公司武都分公司上班。看到青川淘金大有可赚,便也辞职下海,并组织一些人员,到青川县沙州镇大湾村大坪社河段开采沙金。据警方调查,1994年10月,李洪派人在李代明金坑旁开挖金坑,遭李代明驱赶。同月14日,李洪邀约10余人欲找李代明“谈判”,双方一见面就发生争执。李洪等人将李代明等人打伤,李代明等人逃走。

为报复李洪,李代明邀约同在该河段开采沙金的朱某、廖某、周某等,策划组织80余人,打算与李洪干一架,并商决在元坪子伏击李洪一方的人。同年10月17日,李洪也花钱雇了近百人,手持药枪、刀、斧等工具分乘一辆大巴车、二辆中巴车前往大湾村河段,准备与李某血拼。

砍刀土炸弹夹击 18人死亡16人失踪

一方假戏假做,一方真枪实弹,终于酿成血案。”据一名知情人介绍,李洪是外地(四川射洪县)人,但在被誉为川陕甘交界的“金三角”——青川县金河坝呆了数年,认识不少哥们兄弟。他召集而来的近百名打手,互不全相识,便在左手缠白毛巾为标志。李洪以经验认为,凭这近百号人,足可令对手闻风丧胆。

李代明知情后急红了眼,手下仅三四十个人,只有孤注一掷,在火器上下功夫,于是自制了小型炸药包——空易拉罐内,填满炸药、铁沙子。目击者说,他们为防止“哑炮”失误,还安装了双引线,共制造了威力巨大的土炸弹200余枚。

李洪等人的车辆行驶至大湾村元坪子路段时,早已埋伏在此的李代明、朱某等人,用健力宝饮料罐自制的炸药包、火药枪等杀伤力较大武器进行伏击。顿时,爆炸声、嘶喊声响彻云霄。李洪等18人当场死亡,16人失踪、3辆客车被炸坏。李洪的肚子被划开了一条长口子,尸体伤痕累累,血肉模糊。被李洪召集来的几十个打手,猝不及防,或跳入滚滚的白龙江,或蜷缩于车底瑟瑟发抖。

20年后 尘埃落定

历经辗转,警方共抓获到案147人,形成卷宗58卷7638页。全案逮捕29人,取保候审32人,移送起诉41人。

辗转十万公里

起诉41人卷宗7638页

据了解,广元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先后辗转甘肃、重庆等省市和省内绵阳、巴中、南充、德阳等市,行程10万余公里,共抓获到案147人,形成侦查、诉讼、劳动教养卷宗58卷7638页。全案逮捕29人,取保候审32人,移送起诉41人。2012年10月24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 3人获死刑

当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等2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等12名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侯兴全、罗其楷等14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

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玉良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富国等16名被告人十五年——三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茂平等14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代乐兵免予刑事处罚。判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庭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各3万余元。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彦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