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摘录

14.01.2014  18:36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部份条款摘登如下:

一、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赠品侵权商家也要担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必须符合标准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必须按标准进行。

四、网络交易平台、展销会举办者及柜台出租者审查管理须尽责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商协会推荐食品、药品须慎重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在,不少行业商协会,特别是异地商会都有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的会员企业,商协会在为会员产品做推广、宣传时,一定要认真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