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犬只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类限养区域: 渠县 城区、近郊区、工业园(矿)区、游览景区、公园、公共广场、码头、车站、各乡(场镇)及学校。
二、建立犬只档案:渠江镇、天星镇为城区重点管理区,其余地区为农村管理区域。城市犬只准养证由乡(镇)政府、社区初审登记,统一报县公安局审批发证并建立档案;农村(场镇)犬只准养证由村委会(居委会)初审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建立档案。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二)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三)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或者用笼具装载,必要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四)中心城区的养犬人须到县畜牧局认定的动物狂犬病定点注射诊疗机构渠江镇畜牧站进行犬只免疫,并领取《犬只免疫证》;限养区的乡场镇养犬人须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只免疫,并领取《犬只免疫证》;(五)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六)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流浪犬、敞放犬等全面进行捕杀
从即日起至10月6日,渠江镇、天星镇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配合,对辖区内所有流浪犬、敞放犬及违规养犬进行捕杀;其余各乡镇组织辖区派出所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对辖区内所有流浪犬、敞放犬及违规养犬进行捕杀。10月6日后,发现辖区内有流浪犬、敞放犬、违规养犬的情形,由各乡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及时进行捕杀。县畜牧局负责对所有被捕杀的犬只指导乡镇做好无害化处理。
五、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县公安局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犬只采取相关措施,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渠县 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