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公布
13.10.2014 12:45
本文来源: 新华网四川频道
昨(12)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责灌区管理机构的抗旱职责、任务,并提出在旱情发生时预警等具体抗旱办法。《实施办法》提出,城市及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备用水源。
《实施办法》还提出了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抗旱预案包括成员单位职责、干旱等级划分、旱情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善后处理等内容。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应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供水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重点推进供水水源、水源连通、循环用水等工程建设,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记者 余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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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014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