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方法和程序,规范行使权力,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中心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与特征。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赋予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职权,并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为第一项权力规定表述在监督权、任免权之前,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能够体现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及作用的根本权力,不能为监督权、任免权所替代,且在权力构成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中心权力,也是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的基础。重大事项施行情况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行使监督权的主要范畴,同时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对一些重大监督议题往往做出决议、决定,以达到监督效果,如果没有决定权的介入,监督权就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权力之义。从广义上讲,人事任免权实际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范畴,比如对代理县长、院长、检察长的决定任命,当属对当地人事任免方面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上述区别在于权属划分上,属于监督和任免方面作出的决议、决定划入了监督权、任免权,其他方面作出的决定、决议则划入了重大事项决定权。
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以重大事项决定权为中心,所行使的决定、监督、任免三项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共同形成县级人大基本权力构架。
二、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随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不断探索与实践,完善了权力运行程序,规范了权力运行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与经验。但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相比,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和运用,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还有探索的空间。
首先,重大事项范围难以界定。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通常将重大事项归为三类,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这种划分虽然科学合理,但比较原则,对部分重大事项规定不明确,主要原因为:一是法律规定较笼统。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尽管从九个方面对重大事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较抽象,不具体,在操作中难以把握。二是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时间、区域以及程度、性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难以量化,比如同一事项在A地属于重大事项,在B 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确定重大事项范围是行使好决定权的前提,如果对部分重大事项无法做出客观、准确的界定,将影响其职权行使。
其次,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不充分。一是受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是权力运行的基本模式,但实际上,很多重大事项都是按照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传统模式在运行,或者党委、政府拍板后,再交由人大程序性地审议通过,赋予重大事项合法性,不仅导致人大决定权旁落,有时甚至被驾驭,乃至人大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近年来个别地方人大为落实当地决策部署,作出错误决定,受到人民群众抵制,影响了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不主动。有的常委会存在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与党政争权的顾虑,有的认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过是走形式、做样子,并非“讨论、决定”,而是“通过决定”,故而原则上按照法律规定对财政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方面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对民生、改革、法治等领域的重大事项关注度不高,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多,主动作为不够。三是人大自身力量影响决定权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工作)机构工作力量不足,工作人员多的委室才2-3人,且大多数为党政转岗的老同志,知识储备不足,加之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缺乏专业性、系统性的人才,难以适应当前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需要。
第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有待完善。一是调查研究不到位。个别重大事项没有深入实际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更没有专业性的可行性论证环节,就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个别重大事项由于提请机关工作急需而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提请,人大为支持其工作,在调研时间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匆上会,比如融资贷款项目等,影响决议、决定的质量。二是会议审议不充分。审议过程重程序、重形式,往往为提请机关报告,由相关组成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就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导致审议发言不充分、不广泛,个别委员甚至对议题的法理依据、关键证据把握不透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审议环节有待加强。三是决议、决定质量不高。当前,县级人大“一句话”决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决议、决定过于原则,缺少实质性内容,更没有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关键问题提出刚性要求。这样的决议、决定落实起来只会出现两情况,要么无法落实到位,要么形式上非常容易落实,只是效果上的差距而已。四是事后监督不到位。将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一般化,在决议、决定落实不力的情况下,也鲜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加之在追责方面上缺少制度设计和操作模式,导致一些在重大事项实行过程中走样、缩水,不能实现预期目的。
三、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是弘扬法治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丰富社会主义民主内涵的迫切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肩负起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争取党委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更加支持。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关系,在党委的领导下,与有关方面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行权不越权,尽职不失职,实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党委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同步。二是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将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和监督实行等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主动征求党委意见,落实党委要求,得到党委支持,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意志,将党的决策部署凝聚成人民的共识和力量,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要科学界定重大事项。一是确定重大事项界定范围。所谓重大事项,应该既重要,又涉及面宽、程度深、影响大、持续时间比较长的事项。从实践来看,应从以下三方面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即:宪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在某个阶段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且备受各界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是重大事项应尽量细化。对于不能在事件、时间、数量等方面不能做出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应侧重于概括性的规定,比如根据党委建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人代会授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等。对于能够具体化的重大事项应尽量明确,如有的县人大常委会将2000万以上项目建设列入重大事项,增强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可操作性,但此类具体条款的制定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段。三是重大事项界定应全面,一些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界定重大事项范围上采取使用兜底条款的做法,确保了重大事项范围界定的完整性,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留下空间,值得借鉴。
第三,要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一是把握好程序要件。重大事项的提请时间应充足,大多县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监督法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将重大事项的提请时间规定为常委会召开前20天,这一时间较为仓促,不利于对某些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应适当延长。重大事项的提请内容应缜密,不但要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还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有关数据统计、论证、听证和调查分析等相关资料,以利于讨论、决定。出台决议、决定应言之有据、言之有物,不能仅仅是“决定批准某报告”、“同意某事项”,还应当对决定的原因、依据、影响等进行说明,对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让人民群众心中有本明白帐,使人大的决议、决议得到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二是规范讨论、决定程序。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深入现场、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摸清情况,综合研判,审慎决定;对某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定前也可探索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决定的正确性。要充分审议,坚持发扬民主、集体行权、依法办事的原则,保障重大事项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时间,充分听取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建议,确保决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事务发展规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要抓好事后监督,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不折不扣落实决议、决定要求,并逐步建立重大事项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细化、量化评估指标,确保决定一件,办实一件。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全过程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征求人民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增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重大事项施行创造良好氛围。
第四,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深化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并非要权、争权。县级人大常委会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意图,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更好地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县级人大要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敢于作为,善于作为,加强决定权的行使和运用,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二是加强人大机关的学习与培训,着重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人大工作方法、程序,及时学习和领会各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任务,提升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能力。三是优化常委会机关及常委会组人员结构,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力量,逐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类人才的比例,逐步改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以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需要。四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密切与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使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合民情、顺民意、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