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立法法》草案: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23.12.2014  17:42

  人大审议《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今后—— 行政未获授权不能征新税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昨天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昨晚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法定”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都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在党的政策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但要将这一原则真正落实,将旧的行政思维惯性转变为法治思维,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此规定,有助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

  刘剑文介绍,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1985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此后,国务院依照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税收暂行条例。直到2000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制定。

  但对于此前国务院依据两次授权制定的诸多征税条例,却没有监管办法。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说,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却留了一个授权的尾巴。

  1984年的授权是专门针对税收的,目前已废止。

  1985年的授权是笼统的授权,应该是税法以外的授权。

  《立法法》出台后,应重新授权,明确授权范围,但相关部门却一直拿1985年的授权作征税依据,而且授权立法这些年也缺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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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剑文说,一旦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新税种的征收肯定要先制定法律,一些老税种要调整征收对象和税率等,也要先制定法律,不能再由行政机关解释和调整,这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也是对过去一些做法的反思。

  将来税收基本制度立法应该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即使还要授权国务院,授权应该有期限和范围限制。

  周序中说,未来将要征收的新税种应该包括房产税、环境税、消费税、遗产税、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等。政府征以上税种必须合法,否则就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对于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两次提高燃油税的做法,周序中教授表示,一旦全国人大将税收立法权收回,这种情况就不会再发生了。因为征税要依法,而法律只能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人民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可以充分表达意见,不再是单方面的带有被迫意义上的接受。

文章关键词: 税收 立法法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