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人大在依法治国中主导作用实现的基本途径

30.03.2015  13:3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部署。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这场摒弃人治,推行法治的伟大变革中,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升级版”方案的实施,“法治中国”路线图的实现,笔者结合工作谈点初浅的认识。     一、积极主动,做科学立法的主导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多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主导”和“部门本位主义”,不少政府部门热衷通过立法扩张行政权力,强化管理手段,减少责任担当。有些法律草案起草时,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形是:在利益面前,部门你争我抢;在没有好处时,则互相推诿——甚至还出现过因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导致法律迟迟难产的案例。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从加强人大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可以减少“部门私货”被塞进法律的可能,而且可以由“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地“点菜上桌”,主动地去触及涉及复杂利益关系的、政府部门不愿碰的立法“深水区”,从而真正实现“立法为民”。那么,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如何做,才能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才能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一是要创新立法理念。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在立法体制、工作程序上,还是在立法原则、制度设计上,都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实效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不贪大求全,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使法规确立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要树立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得到落实,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而对曾经未有立法权的设区市来说,当前,首要做的是积极做好人才储备、机构完善、阵地建设等准确,确保上级人大一旦正式授权以后,在启动立法工作时,能第一时间有办事的人员、有运转的条件、有落实的保障。二是要突出立法重点。立法工作只有按照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抓住本地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主要矛盾和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立法资源,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模式,在继续推进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各领域立法的相对均衡发展,确保立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和发展进程相同步,充分释放法治红利,以法治之力保障改革事业行稳而致远。三是要完善立法之体制机制。立良法,离不开体制机制的保障。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一方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另一方面,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立法工作真正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体现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要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自主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坚持问法于民,通过法定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注意倾听基层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求,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在充分讨论、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以立法作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规则。   二、突出实效,做依法行政的监督者   监督政府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利,人大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成,关系到国家兴亡和百姓福祉,关系到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笔者认为,人大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应积极作为,且应大有作为。一是要多方施策营造监督氛围。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监督权是人民所赋予,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真正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监督工作做深做实。要以人大监督为核心,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借助专项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严格行政处罚,搞好行政法规培训,落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紧扣群众关注点、社会热点和难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委员监督与代表监督结合,代表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二是要创新机制彰显监督权威。重视和善于调查研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面对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新要求,要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了解群众盼什么,怨什么,既要听顺耳话,也要听逆耳言,既要让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见,真正了解群众眼中的行政执法现状。要把握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结合点,善于从人大监督议题与党委、政府工作寻找结合点,使人大工作与党委合拍,与政府合力,与群众合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监督法。三是要把握重点力求监督实效。要以“授权”、“用权”和“审评”为重点,抓住部门特点,把握监督重点,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针对性、主动性,力求监督取得实效。要围绕行政权力依法授予和充分行使,着力解决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和行政乱作为现象,对越权审批、越权执法要依法纠正,对不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要督促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增加义务的决定予以依法撤销。要加强用权的透明性监督,对公益性事项的决策和涉及社会公众的收费项目,必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城市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要让其对有关政策充分知情。要注重用权的效率性监督,看行政管理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对不按法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依法督促整改,不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要利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和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要选择群众反映强烈、执法问题较多、执法权力集中、与群众切身利害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使行政执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严格要求,做公正司法的推进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充分说明司法公正对于法治建设的至关重要性。如何确保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防线不被攻破,是各级人大和每位人大工作者都必须直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二是要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促进监督工作的深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搞好跟踪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四是要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加强;五是要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坚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对涉及司法机关的违法、渎职、腐败的典型人和事,加大纠错追责力度,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及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民服务。六是要把人大监督与支持工作结合起来,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建立完善阳光司法机制、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司法救助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有效扩大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注重实效,做弘扬法治的引领者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如何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一是要创新方式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作出决议决定、听取工作报告等形式,推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尊法守法成为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二是要组织开展好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活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宪法日所蕴含的深意,让宪法走出“纸面”深入“人心”,要多形式的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纪念日活动、知识竞赛、图文展览等方式宣传宪法理念,让宪法更加贴近公众生活。同时,认真执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以此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让宪法刻在公职人员心中。 (作者为四川省委党校第20期县处领导干部进修一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