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人大出台《决定》 促进村(社区)依法治理

23.09.2015  11:08
  8月31日,宣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村(社区)依法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加强村(社区)依法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活力。   今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和县委关于“积极探索乡、村依法治理的体制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村级民主管理机制、组织体系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反复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了该《决定》。   《决定》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强调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民主管理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四会管村”的民主管理机制,即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定事、村(居)民委员会办事、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三是建立健全“五步议事”的民主决策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村(社区)党支部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合议、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五个步骤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这一个步骤来运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自治作用,实现党的领导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机融合,用程序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决策权,落实党委政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四是建立健全规范严明的民主监督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监督、村级干部履职监督、村级财务监督三个方面的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村务、村级干部履职、村级财务全部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建立健全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强调了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要把对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摆上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专项工作报告,采取视察、调研、询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村、社区依法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县人民政府推进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