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蒋丽英: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9月已经到来,小朋友又到了上幼儿园的时节了。但 “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家长们。
面对群众强烈的呼声和诉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蒋丽英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四个学段之一,是基础教育学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立法,对幼儿园监管、学前教育投入等进行顶层设计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快马加鞭。”
蒋丽英告诉记者,2013年制定《学前教育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订《学前教育法》列入重点推进项目。2019年,教育部专门组建立法起草小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进行国际比较,开展立法专题研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由于立法进程缓慢,学前教育缺乏国家层面立法,导致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经费分担、师资保障、督导评估等不明确,严重制约了全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县市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没有跟上,教师数量不足,专业素养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保教质量低。如何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蒋丽英建议,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进程。
“学习借鉴相关立法成果和经验。”蒋丽英认为,要认真梳理总结国内地方立法成果,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在法律层面明确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蒋丽英希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格局。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机制,教育、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履职尽责,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蒋丽英建议明确幼儿园规划与建设要求。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提高公办园比重,扭转公办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将幼儿园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学前教育发展工程之一列入财政专项全力推进。”
“加强队伍建设。”蒋丽英建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幼儿园教师编制政策要求,采取公招、定向培养等方式,为现有幼儿园和新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业教师,同时落实新增幼儿园机构、编制;将条件成熟的小学附设幼儿园独立建制,并纳入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加强幼儿教师学历培训和领军人才培训,提高保育教育人员职业素养。建立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保障和提高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待遇。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实行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职务(职称)制度,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必须强化法律责任。”蒋丽英认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违规收费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等情况分别从法律层面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蒋丽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四川代表团全团会议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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