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务人员:抗击疫情 可享13条人社支持政策

05.03.2020  16:02
原标题: @四川医务人员:抗击疫情 可享13条人社支持政策

  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实现减负、稳岗、扩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稳就业、惠民生的政策支持和便民措施。为方便群众、企业和社会各界及时获取政策信息,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梳理汇编了《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并上线了电子书。

  按照用工单位、劳动者、医护人员等服务对象类别,《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分为十个篇章,每个篇章按照国家、省两个层次分别收录了人社抗疫相关政策措施信息。

  针对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清单》不仅梳理了国家相关规定:比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此外,《清单》汇编整理了四川13条支持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

  1.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 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受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就近医治,医疗机构 不受协议医疗机构限制。

  3.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在待遇享受过程 中,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

  4.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社 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告 知经办流程及所需材料,所需材料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 并通过“不见面”服务方式提交,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 道,优先受理、优先支付,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 险服务。

  5.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被认定为 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经用人单位申请 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人社部令第15号)予以先行支付。

  6.实行卫生(中医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对各级党委、政府选派赴湖北省和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时间视为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时间,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进修学习。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救治、防疫工作、科研创新业绩突出或作出特殊贡献,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视为达到晋升上一级高级职称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要求,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7.在应急响应期间,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8. 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相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9. 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误餐补助。

  10. 对在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可一次性核增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额,核增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11.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优先聘用、晋升职称,符合条件的优先调任到公务员岗位。

  12.对直接参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特别是奋战在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3. 在开展奖励的同时,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记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