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建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2015 17:25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川经信园区〔2015〕255号 |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产业园区(产业集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新常态下的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创建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创建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创建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和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产业园区(产业集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新常态下的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为主要载体,产业规模和投入产出水平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产城互动、“两化”融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在全省及区域经济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 第三条 四川省特色产业基地(下称“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区域资源优势明显,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较为完整,聚集程度较高,发展规模与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产城互动、创新驱动、集群发展、优势资源开发等方面具有突出效应的产业园区、园中园、园区功能区。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等)。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和园中园、园区功能区。 第五条 创建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创建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的统筹指导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建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应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要求。申报名称须反映园区主导产业或发展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主体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和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产业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160万元/亩以上、平均产值(营业收入)200万元/亩以上。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主体园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年份的上一年度应超额完成国家、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和淘汰落后硬任务。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完成主体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先进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入园项目全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园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能源审计,重点用电企业定期进行电平衡,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水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节能、节水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实施率达到100%,没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四)创新能力强。主体园区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在全省领先的特色优势产品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主体园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主体园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主体园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有相应政策支持。 第九条 申报特色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主体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和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二)聚集效应较好。入园企业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具备为龙头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协作配套能力,具备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园区同类或相近产业聚集,企业关联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科技水平领先。特色产业科技人才集聚,科研投入占营业收入的1%以上,企业各类专利成果较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低于20%,有为园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四)低碳节能环保。园区内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达100%,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达到国家标准。 (五)公共服务体系配套,园区内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第十条 对园区在引进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推进建设营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创新创业综合综合配套服务等方面,在省内具有示范意义和效果的“园中园”,以及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产业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汇总后,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一)主件材料 主件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报文件; 2.《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意见; 5.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1.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2.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说明材料; 3.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复印件; 4.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5.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等证明材料; 6.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等方面说明材料; 7.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8.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说明; 9.申报内容及相关数据真实性说明。 第十三条 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报文件; (二)《四川省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 (三)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方案; (四)申报单位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特色产业基地空间布局图; (六)园区产业特色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说明; (八)申报内容相关数据真实性说明; 第十四条 数据标准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审核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批复及授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进行批复,并授予“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四川省特色产业基地”称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则上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每年4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二十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摘牌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从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推荐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创建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园区〔2011〕67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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