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川省2015年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园区专项)入库工作的通知
23.12.2014 15:11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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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5年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方向 符合《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92号)“第五条(一)、(二)、(三)、(四)项”,并属以下类型的产业园区项目。 (一)促进产业园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类平台项目。重点引导产业园区实施信息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打造产业园区研发生产销售过程管理信息化、节能减排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政务办公服务信息化等公共平台项目。 (二)促进产业园区军民融合类平台项目。重点引导国防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和产业园区、地方企业采取合作开发的方式,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的服务平台(含特色“园中园”)项目。 (三)促进产业园区打造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载体项目。重点引导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在现有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和运营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载体或设施(含特色“园中园”等),集聚相关企业、机构和人才,促进成果转化,打造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载体项目。 (四)构建产业园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类平台项目。重点引导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共同合作,按照“政府引导、园区参与、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完善针对产业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贷款风险池(基金)、贷款风险保障金、应急转贷基金(资金)、投融资服务综合平台(区别于单一担保平台的多层次服务体系)等项目。 (五)产业园区孵化器(含标准厂房、大学生创新创业园)项目。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聚集中小微企业、入驻高端成长型配套企业、部分新兴先导型服务业企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群体等提供条件,重点引导产业园区新建两层及以上孵化设施(含标准厂房、大学生创新创业园)。 (六)其他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产业园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类平台项目,通过对园区管理机构或建设开发主体专项补助、注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产业园区军民融合类平台项目,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类载体项目,通过对建设开发主体注册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产业园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类平台项目采用增加园区平台公司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类出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产业园区孵化器(含标准厂房、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类项目采用对承担单位(企业)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注册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产业园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类平台项目,军民融合类平台项目,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载体项目,孵化器(含标准厂房、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类项目建设开发主体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的相应能力,相关项目已开工建设或项目立项手续完备、具备开工条件且于2015年前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或处于试运行阶段的项目。 (二)产业园区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载体项目建设开发主体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产业园区军民融合类平台项目承担主体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产业园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类项目现有资金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园须为省委组织部正式发文认定且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范围内。 (四)有地方财政予以明确配套资金的优先支持。 四、申报要件 (一)产业园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类平台项目。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文转报材料(须明确对项目是否符合重点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结论性意见)。 2.建设开发主体项目申请文件。 3.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4.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6.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7.经审计的2012、2013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2014年1-11月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计三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为建设开发主体的可不提供。 8.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出具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正式贷款协议、贷款到位原始凭证和鉴证利息单等复印件;政府投资和参股、其他渠道投资建设的,出具相关资金到位、支付凭证、正式协议等复印件。 9.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10.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的真实性负责声明(见附件6)。 (二)产业园区军民融合类平台项目。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文转报材料(须明确对项目是否符合重点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结论性意见)。 2.承担主体项目申请文件。 3.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4.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6.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7.经审计的2012、2013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 8.2014年1-11月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计三表。 9.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出具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正式贷款协议、贷款到位原始凭证和鉴证利息单等复印件;政府投资和参股、其他渠道投资的,出具相关资金到位、支付凭证、正式协议等复印件。 10.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的真实性负责声明(见附件6)。 (三)产业园区五大高端成长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类载体项目。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文转报材料(须明确对项目是否符合重点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结论性意见)。 2.建设开发主体项目申请文件。 3.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审计的2012、2013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2014年1-11月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计三表。 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7.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8.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出具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正式贷款协议、贷款到位原始凭证和鉴证利息单等复印件;政府投资和参股、其他渠道投资建设的,出具相关资金到位、支付凭证、正式协议等复印件。 9.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10.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的真实性负责声明(见附件6)。 (四)产业园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类平台项目。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文转报材料(须明确对项目是否符合重点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结论性意见)。 2.作为申报主体的园区平台公司项目申请文件。 3.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4.政府同意设立的文件、相关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认定为产业园区提供服务的文件依据。 5.园区平台公司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产业园区作为参与方,管理主体为其他单位(企业)的,同时提供其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能够体现风险池(基金)类财务运行状况,经审计的2012、2013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2014年1-11月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计三表。 7.与合作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其他合作方的,提供与其他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8.经相关借款(贷款、融资)单位盖章的2014年1-10月为园区企业贷款(融资)情况列表(见附件7)。 9.政府或财政安排资金到位证明。 10.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11.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的真实性负责声明(见附件6)。 (五)产业园区孵化器(含标准厂房、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类项目。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文转报材料(须明确对项目是否符合重点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结论性意见)。 2.承担单位(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3.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4.承担单位(企业)营业或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 5.承担单位(企业)经审计的2012、2013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园区管理机构直接投资修建的提供所需年度行政单位会计报表)。2014年1-11月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计三表。 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7.总平面图和施工设计建筑平面(底层、标准层)、立面、剖面图各一张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8.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出具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正式贷款协议、贷款到位原始凭证和鉴证利息单等复印件;政府投资和参股建设的,出具相关资金到位、支付凭证、正式协议等复印件。 9.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的真实性负责声明(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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