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二环高架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01.07.2016  02:32

  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为确保二环高架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二环高架路,是指二环路高架道路、成温高架路及其匝道,属于城市快速路。

  二、二环高架路全天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

  (一)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载货汽车;

  (三)教练车;

  (四)大型、中型客车;

  (五)危险物品运输车;

  (六)其他车身或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3米的机动车辆。

  负责二环高架路养护、维修、清洁的环卫、园林、道路作业专用车辆以及定线行驶的公交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二环高架路上行驶的汽车实行“尾号限行”,具体按照本局2013年7月1日发布实行的《关于继续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四、定线行驶的公交车应当在设定的二环高架路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禁止其他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专用匝道。

  五、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二环高架路行驶的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车辆行驶上、下匝道和弯道时,不得超过匝道、弯道设置的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如遇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减速行驶。

  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规定行驶。

  六、在二环高架路上行驶,机动车不准掉头、倒车、逆行,严禁临时停车或停放,严禁追逐竞驶。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不受本通告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八、机动车因故障等原因不能离开车道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立警告标志;有条件时应当及时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在高架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的规定,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九、驾驶员应遵守入口及出口匝道信号灯、指示灯通行,匝道指示灯显示红灯时禁止车辆驶入且不得在匝道口停车等侯。

  十、二环高架道路范围内实施施工养护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十一、除以上交通管理措施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对二环高架路及底层道路、周边道路适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二、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川台记者 李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