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9.15”重大交通事故3名路政获刑

12.12.2013  23:04

四川日报网(记者 刘春华) 与达州“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的一起滥用职权案,12月5日在渠县法院宣判,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3名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被法院分别判处3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驾驶的川S37789货车在渠县望石公路54KM+60M处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川S37789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严重超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超载的汽车,如何经过路政检查站。在渠县法院审理过程中,事件的经过得以逐渐复原。

超限检测站变“收费站”货车超载路政收钱就放行

2004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在国道318线梭梭坪路段设立超限检测站。该检查站无固定的执法工作人员,直接由大队安排四个巡查中队,轮流在检测站驻站值班开展治超工作,负责对过往货车进行超限治理行政执法,治超工作由各巡查中队自行处理并直接由大队管理,向大队负责。

2010年,华新水泥厂在渠县卷硐乡建厂投产后,经过梭梭坪检测站的货车流量大增。刘兆华、章建生、张亮带领各自中队在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治理工作期间,对过往绝大多数超限车辆既不要求其卸载,也不按规定进行处罚,而是私自收取费用后就放行。各中队对超限车辆采取只收钱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的方式收取费用,不如实上交单位,而是由刘兆华、章建生、张亮伙同其中队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私分,以及每月提取一部分给路政大队两任大队长陈树新、毛德军(均已判刑)。

据现有证据统计并鉴定,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四个中队在梭梭坪超限检测站“治超”工作中,不按《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超限车辆处以罚款,共给国家造成3328282.01元的罚没款流失。其中,章建生所在中队造成罚没收入流失936008.9元,张亮所在中队造成罚没收入流失831442.48元,刘兆华所在中队造成罚没收入流失120231.75元。

五次超限100% 从未被要求卸载

2013年9月5日刘兆华所在中队值班、9月7日宋洪(另案处理)所在中队值班、9月10日章建生所在中队值班、9月11日宋洪所在中队值班、9月13日刘兆华所在中队值班时,孙志强(已判刑)五次驾驶经过擅自改装后的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三汇镇聚力兴石膏厂为华新水泥厂运送石膏,每次超限100%。孙志强在向当班的超限检测人员缴纳1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后,超限检测人员既未要求卸载,也未进行按规定标准罚款就放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2013年9月15日13时11分许,孙志强再次驾驶该货车从渠县三汇镇拉石膏到华新水泥厂,行至渠汇路1I公里与在望石公路54公里+60米交叉路口处,孙志强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朝左急打方向,将前面左转弯后在桥面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罗燕,已判刑)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由于该货车严重超载失控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约4/5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王倩倩等21人(其中初中学生14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月25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志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滥用职权 3名路政全获刑

渠县法院认为,刘兆华、章建生、张亮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在治理运输超限工作中,采取以罚代管、给钱放行、收多交少等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分别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并导致“9.15”交通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刘兆华、章建生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