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高速“12.8”交通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处理处罚11人

18.02.2014  09:50

    ●驾驶员王正

    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拘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李睿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杜襄义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文强,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唐华等9人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

    建议行政处罚,停业整顿

    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公路仁寿县境内发生一起17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成自泸高速公路“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结案,调查认定,成自泸高速公路成仁段“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显示,驾驶员王正承担全部责任。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李睿等11人分别被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宜宾、成都两市三部门以及宜宾市翠屏区、龙泉驿区人民政府被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提前500米看见警示标志未减速

    根据《报告》中的事故经过显示,2013年12月8日15时50分许,王正驾驶货车行驶至距离川QQ2273轿车事故发生点约400~500米远时,就已发现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减速行驶措施,在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0米远时,王正才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致所驾货车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缓慢行驶的其他车辆,并起火燃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货车驾驶人王正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乘人员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报告》显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正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相关国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在行驶中操作失误,致使所驾车辆连续碰撞前方车辆。

    调查认定,成自泸高速公路成仁段“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之前,驾驶员王正等五人因分别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拘。

    企业与相关部门构成间接原因

    《报告》还提到了事故的间接原因。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购买伪造的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应付监管部门检查”等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则有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资中人何强在方水村6组土地堂附近设立的粉煤灰加注罐的使用情况没有进行深入排查等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象鼻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力,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处理处罚或涉及11人

    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的调查组建议: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李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杜襄义对川AL3060罐式货车超载行为失察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文强,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唐华,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勇;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股股长邹大才,安全股工作人员钟光明,副所长宋莉,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梅锋,党委委员、安全监督科科长郭汉,局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唐成平九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调查组还建议对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

    此外,调查组责成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龙泉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分别向上级写出书面检查。

    记者 蒋麟 顾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