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党员公务员交通违法通报纪检机关
02.07.2016 15:32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李天宇)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要求,从7月1日起,交管部门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严格贯彻实施。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述确定。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涉及到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调查被处罚人的信息仅限于处理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介绍,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类型,适用简易程序的为处罚款200元以下、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而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则适用于一般程序。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针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7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02.07.20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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