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推行柜台租赁合同文本

06.01.2014  11:11

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根据该柜台租赁经营合同,出租人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有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承租人则有拒绝出租人不合理要求的权利。在出租人将租赁柜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承租人有在合同履约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因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对租赁柜台的转租,双方约定,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