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交易习惯 一个苗圃老板从有罪到无罪
还有几天就是春分,温江区和盛镇的苗圃老板冯先生即便再忙,在购买苗木时,他也会坚持多方走访,了解卖家的身份,求证苗木的权属。
冯先生的谨慎,源于一桩刑事案件———他曾在邻镇购买11棵树,没想到,卖树人是假冒的。就这样,卖树人涉嫌盗窃犯罪,他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认为他对树木的主人没有尽到核实义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冯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重新考量。检察官大量走访发现,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买卖苗木一般不签合同,现场交易,也没有特别的核实卖家身份的程序。
检察官认为,冯先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交易习惯,不构成犯罪。日前,检察院对冯先生正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亲戚介绍,苗圃老板低价买树
去年春分前后,温江区公安分局万春派出所民警找到冯先生,告知其在2013年底购买的一批树木是贼货。因为冯先生没有核实卖树人身份,以低于市场价格买回这批树木,其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将其移送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10月,冯先生经亲戚介绍,说有人要卖树。见面后,对方称帮哥哥处理9棵皂角树和2棵朴树,因栽种过密,树木长势不好,可以便宜卖掉。“我心想自己的苗圃内刚好有一块空地,买回来栽种,三五年后卖出去可以赚点差价。”冯先生回忆,见面当天下午,他便跟随卖树人杨某一起前往万春镇。
实地看完苗木后,冯先生给出了1.8万的价格,准备买下树干弯曲且虫害严重的11棵树。当天,杨某嫌价格低没有成交。“第二天,杨某又主动打电话,说如果能马上找人去挖的话,这个价格可以接受。”冯先生回忆, 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了交易。
10月4日上午,冯先生跟随杨某等一行人,前往苗圃挖走了方先生11棵树木。交易时,另一“卖主”张某要求上调至2万,冯先生在亲戚的劝说下,同意以2万元成交。
买的是赃物,他已经涉嫌犯罪
2014年3月,警察突然找上门,他才知道苗圃并非杨某所有,而是受害人方先生的。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因为买了一批便宜树子被告知涉嫌犯罪,生活被打乱了。”冯先生认为自己摊上了人生第一大麻烦事,他每天呆在家里或者镇上,什么也不想做,只想着如何才能把这事说清楚。
买回这批树木后,他专门请工人修枝剪叶,打药除虫,移栽到了向阳的空地上。“希望隔几年卖个好价钱。”得知这批树木是赃物后,他坐立不安,日夜都想着怎么将它们再移栽回去。
“买树都是按照平时的交易习惯,到地里看树后,谈价、交订金、挖树、付全款。”冯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苗圃园林没有林权证,无法像买卖房子一样看产权证,通常都是按诚信交易,很少核实卖家身份。
“既然树子是偷的,我如数还回去不就行了吗?”冯先生说,损失的2万元当买教训,可他成了嫌疑人,事情没这么简单。
检察院:交易习惯不算犯罪
案件侦查终结后,警方以冯先生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警方认为,冯先生之所以涉嫌犯罪,关键在于他没有准确核实卖树人的身份,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树木。冯先生作为长期从事花木交易的人,应发现异常。
“检察院内部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检察官刘旭介绍,一种观点认为买树符合当地交易习惯,不构成犯罪;一种观点认为买树人有义务审查卖家身份而未审查,与卖树的两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经过多番讨论和实地走访,检委会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认定冯先生不构成犯罪。”
作为办案检察官,刘旭一直坚持无罪观点。“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大量走访了温江的苗圃市场,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买卖苗木都是现场交易,极少签合同,也没有特别的程序和办法核实卖家身份,通常依靠诚信交易。”刘旭称,冯先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的交易,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其主观有明知卖树人是盗贼的可能。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摄影报道
法律延伸
人身自由
财产保护
如何平衡
“买卖苗木都是现场交易,有意向就直接到地里去看货,价格谈妥后付订金,然后约定时间去挖。”万春镇一苗圃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称,本地苗木买卖通常都是熟人介绍,极少有卖家冒充。
“事实上,这里面蕴含着巨大的交易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刘旭介绍,吸毒人员张某和杨某因缺钱花,合谋盗窃万春镇方某的树木。找熟人联系上冯先生。冯先生有罪还是无罪,涉及两个利益保护的平衡,一个是苗圃主人的财产保护,一个是冯先生人身自由保护。“从法治精神而言,在平衡两个利益的时候,人身自由肯定比财产更应得到保护。”刘旭说,之所以不追究冯先生的责任,是因为交易习惯蕴藏的风险,不应该由个人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