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交付遇瑕疵 屋主状告开发商付损失被驳回

27.08.2014  19:00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7日(记者 杜玉全) 购买精装房,在交房时发现房屋有多处瑕疵,屋主遂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开发商历时4个月完成维修整改。屋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租金损失。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房屋存瑕疵 开发商整改延期

2011年2月10日,刘艳(化名)购买了成都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精装房,2012年9月1日到现场验收房屋时,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砖空鼓现象,卫生间窗户外面未做打胶;主卧室卫生间马桶和房屋共用卫生间马桶均为使用过的马桶;主卧阳台推拉门破损等问题。

随后,刘艳多次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及时履行整改义务,但开发商不及时整改,也从未就其逾期维修作出任何说明,直至2013年1月14日方才完成整改。刘艳称,开发商的逾期维修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逾期维修期间物业要求需要缴纳的4个月物业管理费损失,共计1300元。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无法入住而损失的出租金,共计81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辩称,房屋一般质量瑕疵不构成原告拒绝收房的理由,房屋应当视为已如期交付。原告称被告不及时履行修理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损失”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所称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2012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履行了交房义务,但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多处瑕疵并提出整改要求,最终被告也履行了整改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为被告迟延履行整改义务致使其整改期间不能入住,原告应当就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原告所提交的房屋质量瑕疵证据不能证明系原告购买的房屋,也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入住。

同时,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拒绝接收房屋仍应视为房屋已交付,整改期间也不视为逾期交付房屋,也就是说既使存在整改问题,原告一旦收房且不影响入住,整改期间原告也应缴纳物管费。另被告不存在超过合理期限的过分迟延情形,故原告关于被告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