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规范民企境外投资经营行为

19.12.2017  18:16
核心提示:发改委网站18日消息,近日,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     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进行洗钱

 

  发改委网站18日消息,近日,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说,近年来,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在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但同时,部分企业境外投资也出现了违规经营、盲目决策、恶性竞争、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问题。编制《规范》的目的是帮助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同时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主要从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二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三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四是注重资源环境保护,五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规范》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要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须获核准;其他情形的,须申请备案。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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