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发文规范同业业务
早报记者 忻尚伦
业界盛传已久的整顿同业业务之“9号文”昨日终于落地。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同日,银监会发布了《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40号文”),作为对127号文的配套政策。
金融业内对其解读为,加大银行同业非标资产的操作难度、排毒金融体内风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央行解释称,127号文的总体思路为“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规范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同业业务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受银行75%的存贷比考核要求,同样也不存在拨备覆盖率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利用该业务借短投长,加大金融杠杆以获取高额利润,但期限错配增加也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加剧。
值得关注的是,127号文落款为4月24日,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机构人士透露,内部研究版早在去年下半年便在业内流传,而正文下发至机构也已有半月时间。
同业借款不得超过三年
127号文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还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此外,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此外,127号文也对同业业务期限界限有明确规定,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业内人士解读称,127号文总体来看压低同业业务中的非标规模、提高非标业务的操作难度。
如127号文明确,买入返售项下的资产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这些基本都是标准化债权,而之前的非标都不在规定范围内。“这一影响将比较大,基本上堵死了银行通过同业业务的渠道来做非标的方式。”泰康资产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明说道。
但中金公司亦指出,相比此前流传的9号文,127号文依然有所放松。最重要的是,127号文没有明确规定同业投资在计算资本与拨备时的细则,仅要求按照基础资产的性质来进行实质审查。
“9号文曾传出,同业资产将参照贷款管理,”一商业银行人士指出,“若以此管理的话,同业资产将至少按100%计算风险资产,再加上正回购方买入返售资产不能移出表外,银行将付出两倍的资本消耗,买入返售类产品的净收益率将大幅下降。”海通证券(600837,股吧)曾测算,8%至9%的信托受益权净收益率将降至4%。
上述人士表示,在127号文规定下,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还是可以继续做的,即便风险权重达到100%,但在高收益的驱动下,银行还是会继续做。
总部统一授信
9月底前实现专营部门制
同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明确,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实际上,自去年开始,银行已经在推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改革。
140号文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续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一商业银行业人士说,“2013年年中出现的"钱荒"事件,便是因同业业务授权下放到分支机构而产生的。”所以,他认为监管提出同业业务由法人总部来统一管理,便是为了防止结构性钱荒再次出现,实现统一授信。
在答记者问中,银监会直接提出,出台140号文的背景和意义,就是“强管理”、“控风险”和“回本质”。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非标转标:
信托受益权规模短期难降
“我们预计9号文出台后,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仍可以继续做,但这类型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在银行尚未大规模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增量也会受到约束。”中金公司分析道。
值得关注的是,从127号文的落款日期可见,该文件早在半个月前便已下发给金融机构,且监管层早从今年年初便开始放风,将对同业非标资产进行规范。
由此,从4月份股份制银行的“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数据可见,其中的非标资产出现了明显压缩。
海通证券指出,票据资产平均久期约为3个月,而信托受益权的平均久期约为1年,因此短期票据资产压缩速度会更快,而信托受益权则需更长时间消化。“更重要的是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资产(平台或房地产贷款)的久期更长,因此我们判断信托受益权规模下降到比较低的水平(1万亿元以内)可能需要1-2年时间。”
“这些到期的非标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中金公司指出,未来交易商协会如果会进一步放松企业发行超短融的标准,那么将有更多的企业能够转向债券融资而不受40%净资产约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