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大后勤老总受贿36万获刑6年

02.09.2014  21:52

  云南民族大学原党委书记甄朝党受贿案侦查期间,该校后勤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超开等人也相继被调查。昆明市中院二审李超开案件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一审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超开原为云南民族大学后勤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去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3月,呈贡区法院一审本案后认定, 2009年年底至2012年年底,李超开在担任云南民族大学后勤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提拔任用保某刚为该公司饮食服务中心经理,并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饮食服务中心减免管理费120万元。为此李超开先后收受保某刚所送人民币31万元。

  2009年4月,李超开在担任云南民族大学后勤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接受厨具经销商初某红、刘某武夫妻二人的请托,并承诺在后勤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中给予帮助,后收受初某红、刘某武所送人民币5万元。

  呈贡区法院一审本案后,认为李超开虽然具有主动投案的情况,其投案后亦交代过为保某刚、初某红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在庭审中又当庭翻供,并在之后的书面陈述中也否认这些罪行。据此,呈贡区法院一审认定李超开不符合自首情节相关法律规定,但其和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受贿款的事实,呈贡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李超开有期徒刑11年。

   二审 改判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李超开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李超开在原审中仅只是对收受钱物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不应认定为翻供。此外,辩护人还在上诉中提出,李超开劝说行贿人交代行贿的事实,构成立功;其在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表彰嘉奖,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昆明市中院审理本案,认为李超开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对于李超开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昆明市中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李超开在一审中对其收受他人行贿财物的性质和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进行了辩解,但其始终对收受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是,昆明市中院对李超开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一审法院对李超开判处有期徒刑11年量刑畸重,并改判李超开有期徒刑6年。(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文章关键词: 受贿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