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审“桥香园”兄弟争财产案 媒体观点当证据

11.11.2013  22:47

图为庭审现场。刘学斌摄

中新网昆明11月11日电(王艳龙)云南过桥米线最具代表的经营公司“桥香园”负责人“江氏兄弟”为财产对簿公堂,被一审法院判处各持一半股份,弟弟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家族“马拉松式”官司再次引起社会关注。11日,云南高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1988年,江勇和江俊兄弟俩在昆明创建了“桥香园”过桥米线店,经过10余年努力,将街边小吃店发展成为资产达千万元的连锁店。2002年,兄弟俩人订立了《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明确了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资产为二人所创,其所有资产兄弟俩各享有50%。以后的几年里,“桥香园”走出了云南,业务扩展到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形成资产上亿元的云南省著名企业。随后,兄弟俩也因经营理念、分红等产生严重纠纷,对簿公堂。

今年5月17日,昆明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江氏兄弟确认《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明确表明“桥香园”连锁店为兄弟二人所创。3个月后,昆明中院根据合伙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该声明一、三条合法有效,判处江勇与江俊合伙经营,并各占“桥香园”份额的50%,驳回江勇其他请求。判决后,江俊不服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

在当日长达4个多小时的审理中,江氏兄弟双方就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判决的程序性错误以及是否合伙经营“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展开激烈交锋。

江俊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声明”不是一份合伙协议,其哥哥只是一名“聘用”高管,不存在共同经营问题。同时,向法庭提交6组新证据,将当地多家媒体报道一审的评论性新闻和找来的5位民商法界专家学者观点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力证兄弟间不存在合伙经营。

江勇及其代理人认为,“声明”已经说明是共创,且部分商铺就在江勇名下,商标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等,一审程序合法,上诉理由是故意曲解,且互相矛盾,请求法庭驳回其上诉请求。

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期间,江俊代理人等称,兄弟间2年来的诉讼不但伤害了兄弟感情,还给企业经营造成巨大困难,引起大家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桥香园”一案体现了中国家族企业宿命式的瓶颈,为各个正在发展中的家族企业敲响了警钟。家族企业应该尽力做到权利明晰、管理规范,避免后期纷争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