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 新证据称琼瑶无原告资格 2015-04-09 09:15    来源: 法制日报

09.04.2015  13:31
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侵权今(9)日在北京二审开庭。于正的代理人便提出,其庭前刚刚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可以证明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而非著作财产权人,真正的著作财产权人应该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本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对此,琼瑶的代理律师表示,于正一方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已经超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琼瑶的两位代理人在庭上低声商量案情

    《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侵权纠纷仍在继续。在一审被认定侵权并被判令赔偿500万元后,《宫锁连城》的编剧于正等五被告提出上诉。今(9)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4月15日,台湾作家琼瑶举报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并起诉于正和《宫锁连城》的制片方等五名被告侵犯著作权,索赔20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与其余四被告连带赔偿500万元。

    今天庭审伊始,于正的代理人便提出,其庭前刚刚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这份证据是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可以证明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而非著作财产权人,真正的著作财产权人应该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本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对此,琼瑶的代理律师表示,于正一方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已经超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此外,在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就已经出具了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