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二人火气大 为一铲土打架侄儿获刑六个月

08.04.2014  17:33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简小利)因叔叔李明宇铲了侄儿李建宏承包维护的公路边泥土,二人发生纠纷,并大打出手,致使叔叔受轻伤。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李建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某天,年过半百的李建宏到营山县骆市镇沿码河边捞鱼,一条鲤鱼跳到他船上,他惊慌失措,因为以前就说村里外出打渔的村民遇到过类似情况,最后打渔人淹死了,所以他迷信的认为将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于是他就收了网回家。当他路过叔叔李明宇的家门口时,发现李明宇正在铲家门前公路的路肩,想到该段公路的维护是自己承包负责的,且尚未验收,遂上前制止。李建宏有些生气的问叔叔李明宇:“你在做啥子?”李明宇说:“我要把公路边的线拉直,帮点泥土好修几步梯子,方便进出我家里。”李建宏说:“这个路边还没验收,你不要忙挖,等验收完了随便你挖。”李明宇听力不好误会侄儿在辱骂自己,就上前一把揪住李建宏的衣领气愤地说“老子要给你洗洗嘴巴”,李建宏便捡起地上的铁锹,用铁锹的木棒把手打击李明宇的手腕,至李明宇手部受伤。李明宇松开手后,李建宏跑到屋内,李明宇拿着锄头追至屋内,李建宏又跑到公路上,因为路滑他摔倒在公路上,见李明宇追至,又捡起地上的铁锹打击李明宇的脚部,至李明宇脚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明宇属于轻伤范畴。

  后李建宏主动到骆市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日前,公诉检察指控李建宏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宏因被害人在其承包的公路上铲土,而与其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导致其受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李建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李建宏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激化所致,且李建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的基层组织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符合缓刑条件。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