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两年审结减刑假释案1800件

10.02.2015  04:31

  市二中院为杜绝买刑情况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把握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通报了该院近两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该院自2012年7月至2014年,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800余件。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杜绝“有权人”和“有钱人”买刑,该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这“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从严把握。

  市二中院准予减刑的部分官员

  何再贵 原系青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十一年。2013年2月21日和今年1月21日分别减去一年。

  谢亚龙 国家体育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原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因受贿罪被判十年六个月。今年1月12日被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足球裁判陆俊 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5年6个月,2014年7月2日被裁定减去一年,现已出狱。

  南勇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因受贿罪被判十年六个月。2014年12月9日,裁定减去一年。

  两年审结1700件减刑案

  据介绍,市二中院管辖司法部燕城监狱、北京市第二监狱及北京市监狱下辖的团河监区、天堂河监区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该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800余件,其中提请减刑的1700余件,提请假释的60余件。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主动撤回的有6件;40余件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自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1月实施《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来,市二中院共审理了46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其中,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4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

  去年裁定3人不予假释

  2014年,市二中院对3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释,对1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11名罪犯裁定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例如,监狱提请对罪犯高某减刑一年八个月,高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系贪污罪的共犯,因其服刑期限不满二年,不符合职务犯减刑要从严掌握服刑期限的要求,法院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罪犯耿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多万元。除已追缴的案款1万元外,服刑期间,耿某的亲友代其退缴案款20万元,后监狱提请对耿某假释。

  二中院认为,耿某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与判令退缴的数额1400多万元相差较大,不符合假释条件,故裁定不予假释。此后,狱方再次为耿某报请减刑一年,合议庭以其退缴违法所得的比例较低,裁定减刑十个月,酌减报请减刑的刑期。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

  为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在内的“三类罪犯”利用其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市二中院按照上级政法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从严把握。

  市二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素莲说,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要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等方式,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如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相关材料,对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的幅度从严掌握;准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理由的判断标准;认真核查罪犯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

  张素莲说,目前对于罪犯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比例尚无具体要求,但今后法院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考虑到罪犯的实际履行能力不同,比如经济确实困难的罪犯,可能他赔偿一两万元已尽全力,也体现了其认罪悔罪态度。所以在财产刑履行方面,还是需要法院来综合判断。

  减刑假释案终身负责

  据介绍,市二中院为保证减刑假释公开公正,要求所有案件立案后五日内一律在北京法院信息网公示。凡涉及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公众关注的减刑假释案,一律邀请陪审员参加庭审,并定期更新不同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确保裁判结果更符合常理和社会共识。审理“三类犯罪”案件时,一律要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

  为防止庭审走过场,市二中院还规定管教警官、同监室罪犯等证人出庭作证,深入了解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认罪态度,以便对报请减刑假释的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该院组成专门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规定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其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晨报记者 颜斐

(原标题:两年审结减刑假释案18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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