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事故后车辆逃逸 民警深挖细查还原真相

18.11.2016  17:36

 日前,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特勤大队,确定了9月15日发生在雨城区多营镇大深溪的货车与短途客运车相撞、致2死3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而这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处置民警来说,写得艰难。

  因为民警在事故原因调查、取证中,得到有人反映,称引发此次车祸的“祸首”是白色厢式货车,可现场勘查并未发现白色厢式货车遗留物。

  白色厢式货车真的存在吗?此次车祸是不是因它而起?如果真是因白色厢式货车而起,它又有多大责任?为还原车祸真相,划定责任,民警对已“消失”的白色厢式货车展开追查。

                                事故回放     两车相撞2死3伤

  9月15日清晨7点左右,国道318线雨城区多营镇大深溪段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短途客运车相撞,货车坠入数十米高的青衣江河坎,短途客运车上包括司机杨某某在内有4人,全部受伤。经医务人员确认,坐副驾驶位上的乘客死亡,其余伤者、被迅速送往市区医院抢救。

  在公路下,因公路距离河坎高,山体陡峭,难以下到河坎。公安消防人员将绳索一头拴在消防车上,一头系在救援人员腰间,慢慢下到河坎,对被困司机施救……几经周折,上午11点左右,被困司机被救上公路,迅速送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未能挽回其生命。

  目前,3名伤者仍在医院治疗,其中,1人仍在重症监护室,未脱离生命危险。

                                追踪寻迹     犹如大海捞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特勤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勘查中,现场全是两车相撞后散落的物体,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单纯的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但民警走访时,有群众反映:引发车祸的罪魁祸首是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因为听到“”的巨大碰撞声后,便看到白色厢式货车拐进废弃公路,又迅速从废弃公路拐上新公路往市区方向开走了。

  针对这一情况,民警再次仔细勘查现场,依然没有发现白色厢式货车的遗留物,这说明,群众反映的白色厢式货车未与事故车发生接触。

  尽管如此,但不少问题仍在民警脑海中闪现:白色厢式货车是否存在?如果真如群众所言,车祸由白色厢式货车引发,它又有多大责任?

  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必须厘清原因,还原现场,为此,找到白色厢式货车显得至关重要。但是,3名伤者都不能说话,又无白色厢式货车点滴信息。特勤大队将白色厢式货车列为追查重点,派出警力展开工作。

  通过大量筛查和比对,3天后,一辆车厢顶部没封闭的白色中型厢式货车进入民警侦查视线。民警以车找人,但走访的多家销售白色厢式货车的公司,均表示未销售过此类厢式货车。

                                      不懈努力     找到白色厢式货车

  事发第4天,客运车司机杨某某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并能说话。据其回忆,他从芦山县飞仙关往市区方向行驶,进入大深溪路段时,前面一辆白色厢式货车突然转弯,该车刚转过,他所开的客运车便与相向而来的货车撞上了,此后便什么都不知道了。

  杨某某的说法与群众反映基本吻合,但民警调看了包括成雅高速和雅西高速在内的数十处监控,依然没查到这辆白色厢式货车。但特勤大队没有放弃,增派3个蹲守组,24小时轮流在多营卡点蹲守,守株待兔;并组织民警路上巡查……9月26日,巡查民警在北外环线与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会车,条件反射,民警第一反应是该车眼熟,是不是正在苦查的白色中型厢式货车?民警随即调看监控,追踪此车轨迹,并从成雅高速西康收费站获得该车信息——牌号为闽D96XXX。

  10月8日,闽D96XXX中型厢式货车在国道318线雨城区多营镇境内出现,随即被蹲守多营卡点的民警挡获。起初,司机罗某某否认此前跑过国道318线,并拒绝出示相关证照。后民警出示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罗某某才承认,9月15日早上,他开车从天全到雅安,在大深溪桥附近转弯到废弃公路上加水的事实。

                                          还原真相     事故责任得以划分

  原来,9月15日6时55分,邓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雨城区多营镇往飞仙关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2643公里+560米(多营镇大深溪桥)外,遇对向驶来的由罗某某驾驶闽D96XXX白色中型厢式货车左转弯进入岔路,邓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向左侧打方向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由杨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

  特勤大队分析事故成因显示,邓某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经检验,当事人邓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有效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不低于85-89公里/小时和措施不当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刹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隐患,后排座椅安全带失效,其上路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罗某某驾驶的白色中型厢式货车,转弯车辆未让直线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特勤大队根据《交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邓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罗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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