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条款“单独表决”助力科学立法

26.12.2014  13:45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法律草案表决机制,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同时对单独表决后的处理作了规定。

在立法工作中难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某部付诸表决的法律草案,总体上合情合理、切实可行,在审议时获得了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的普遍认同,但其中有个别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持不同意见者众多。由于法律草案是进行整体表决,就使得一些代表(委员)在投票表决时犯了难:投赞成票吧,却并不赞同其中的一些条款;投反对票吧,又觉得绝大多数条款是自己赞同的,似乎不能因为个别条款而否决了整部法律草案。

显然,法律草案存在争议条款很正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些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条款”,犹如“浑水摸鱼”一般夹杂在其他条款中得以通过,这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是不严谨、不科学的。一方面,代表(委员)看在整部草案的份上投了赞成票,这样的表决结果,掩盖了他们对个别条款的不同意见,使得他们没能充分行使应有的否决权;另一方面,这些“问题条款”在将来实施过程中,势必会引发这样那样的问题,破坏了整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设单独表决条款,正是对《决定》精神的落实。事实上,争议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在一些地方已经“先行先试”,譬如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条例》,就有类似的规定。

在整部法律草案付诸表决之前,先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如果单独表决获得通过,仍将其列入整部法律草案中进行表决;如果单独表决没能通过,则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加以修改,甚至删除该条款。显然,单独表决机制是对法律草案进一步“精雕细琢”,这既有利于代表(委员)充分表达意见、行使权力,又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及时给“问题条款”纠偏,提高整部法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在实施中出现“后遗症”。

实际上,单独表决机制不仅适用于立法工作,而且适用于政府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订立,甚至可以说,只要是包含多项内容且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都可以引入单独表决机制。其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教育大会议事规则》,也有类似规定,如果一个代表团要求将一项提案分成若干部分表决,是可以的。单独表决是个好东西,我们理应充分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