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定于每年12月4日 了解宪法 学习宪法

03.12.2014  23:47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记者在成都街头进行了一次随机采访,没有一位市民能够准确说出我国“国家宪法日”的日期。我国“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这一天正是实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确立了12月4日为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订。《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宪法》与普通法律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根本任务等。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只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而一说起法律的重要性,市民们就滔滔不绝。一些市民还表示,曾经用法律武器维护过自己的权益。法律通过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来对个人起到规范作用,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闻资讯频道记者 罗娟 王磊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