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律师:“合理”范围太广 不好判断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新的司法解释称,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同时,《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律师表示,“合理”的范围太广,现在暂时不好判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最高法明确4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根据该《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显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同时,有媒体报道称,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都属合理时间;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合理路线”。这就意味着,职工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网友:“规定更人性化 但似乎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20日,随着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网友连连叫好,也有网友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担忧。
有网友正义的表示,“这项规定好,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现在一些企业把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出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且拒绝赔偿,把责任推给了交通事故本身。等这次规定实施了,看企业还要怎么抵赖。”接着,网友补充,“这规定,贴心得有点不适应,因为怎么去执行是关键。现在很多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因为没有跟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也没有工资条什么的作为物证,要进行工伤鉴定很难。”不过,也有网友质疑,“在下班后买菜和菜贩子吵架被打,也算工伤?自己下班走路不看路,专看美女,摔了也算工伤?自己家小区路没铺好,骨折了也算工伤?这不靠谱吧!”更有网友称,这明显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对此,成都市民也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市民王伟,男,48岁,某国企营销部经理,他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有的人早,有的人晚,这如何统一的去规定,合理时间指的是什么?如果员工下班回家与朋友参加聚会,喝酒喝到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但喝酒本身不属于工作范围,怎么能算工伤?那谁还敢开公司。”市民田晴,女,25岁,某外企员工,她则认为:“这规定很人性化,让市民更有保障了,维权意识也增加了。”
律师:“合理”的范围太广 需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虽然,《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同时,也明确了4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但对此,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曾兴圣律师表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样一个界定范围有些广泛,而且不好把握。
“不能盲目的断章取义,随意放大或扩大某些职能和权益。‘合理’的范围太广,现在暂时不好判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曾兴圣告诉记者。
而对于,“职工下班买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说法,曾兴圣表示,“这个恐怕有点不靠谱,也有些不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