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应分管政府工作
近日,笔者在调研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时,发现绝大多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分管政府工作,这些乡镇把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党委政府组成人员统一安排。当然,乡镇人大和政府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围绕党委中心工作,适当参与一些政府工作,便于知情知政,有利于监督支持政府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这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但是,笔者认为,参与并不等于包办,更不应该象政府领导成员那样去 分管或“承包”某些方面的行政事务,否则,“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分管政府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精神。《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能兼任政府职务,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所以,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分管政府工作,承担本应由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任务,对政府领导成员来说是失职,是不作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来说则是越位行使行政权。
分管政府工作不便于人大监督政府工作。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分管政府工作,很不利于人大对政府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是任何游戏规则都不允许的。如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分管政府工作,自己在“游戏”中犯了规,由谁来监督,又怎样去监督别人呢?必然使人大监督工作受到影响,很难确保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容易受到外界的质疑,自然降低乡镇人大的地位和威信。
分管政府工作不利于人大主席、副主席履职尽责。目前,很多地方错误地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是组织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就了事。其实,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履行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三个人大职务;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大多数乡镇没有配备专职人大工作人员,呈现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单打独斗”的局面,可以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责任重大,事务繁重。如果还去分管政府工作,必然无法集中精力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能很好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代表民意,反映民声,做好人大工作。导致工作上主次颠倒,干了“副业”,荒了“主业”,不仅错位、越位,而且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应有发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