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治水”能治好“水”吗?

28.02.2014  14:13

 

  十六登高所出现的大量不文明行为,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成员道德失范、自律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却在于社会他律意识欠缺、治理能力差,折射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滞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涵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方面。纵观巴中现状,文明城市创建、市民素质提升长路漫漫。

 

  文明城市创建、市民素质提升,需寄希望于广大社会成员自律和社会道德水准整体提升,但同时也绝不放弃社会他律,必须强化社会治理。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强调“两手抓、两手硬”,各级都成立相应机构并赋予很多部门相关职能、职责。但从运行上看,却形成“九龙治水”格局或模式,体制、机制弊端暴露无遗,非改革不可。

 

  与“九龙治水”相似的话还有“几牛耕地”、“几屠共猪”、“几姑浴蚕”,其基本弊端是“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条块分割、相互扯皮”。以巴城环卫保洁为例,据了解,它的责任单位分属城管局、环卫局和社区居委会。城管局负责违规、违法建筑物的执法及善后,环卫局负责大街保洁,社区居委会负责小巷及居民区保洁。如此安排,看似合理,但在运行中却经常出现几不管现象。“九龙治水”另一现象是“各自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主要表现为部分党政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有自律行为却无他律意识。从职能、职责角度看,这些机关、单位、部门、组织不但有自律的义务,更有他律的职责。但从实际效果看,表现为自律到位,他律乏力,致使一个机关、单位、部门那“一亩三分地”内的景象表现为“窗明几净、鸟语花香”,外部景象却表现为“垃圾遍地、恶臭难闻”。

 

  社会成员不文明行为五花八门,但是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监察、城管、交通、住建、卫生等众多职能部门和产业部门相应的社会管理权限与职责,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工青妇群团组织也负有监督职责。如此看来,治理不文明行为,我们是很多条“龙”在“治水”,但却没治好。

 

  精神文明建设人人有责,但却必须有一个权威的统筹协调机构,这个机构可能是一个委员会、一个办公室、一个相关部门、一个地方政府,无论是谁,其职责职能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和继续强化的必要。一山不治,何以治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