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坍塌案续:涉事船主称桥砸船索赔被驳

09.01.2014  15:15

  广州海事法院对九江大桥坍塌引起的其中一件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胡后波报道:六年前发生的广东九江大桥坍塌案又有新进展。8日,广州海事法院对九江大桥断桥引起的四件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一件——杨某诉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宣判:原告提交的87份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是“桥砸船”,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桥发生断裂事故,致使桥面坍塌约200米,酿成四辆汽车坠江、八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州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由断桥引发的四件民事纠纷案。由于“南桂机035”号运砂船涉嫌触碰九江大桥造成本次事故,船长石桂德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裁定中止了九江大桥断桥引起的四件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

  去年9月16日,广州市中院对石桂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石桂德被判刑6年。刑事案件生效后,民事案件审理的中止原因消除,广州海事法院于是恢复了系列民事案件的审理。

  本次宣判的为四件相关民事案件之一,该案原告“南桂机035”轮的船舶所有人杨某以本次断桥事故是九江大桥自身问题发生断裂、将行经此处的“南桂机035”号轮砸沉为由,向被告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提起船舶损失728万元的索赔 。广州海事法院于去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南桂机035”轮撞塌九江大桥还是九江大桥因自身原因突然倒塌砸沉“南桂机035”轮。对此,广州市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对此争议已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原告所提交的87份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推翻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实。因此,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事实应以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实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另外三件因九江大桥断桥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还在审理中。编辑: 邬嘉宏

(原标题:广东九江大桥坍塌案 船主“桥砸船”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