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购房优惠时限至2015年10月30日止

07.11.2014  15:13

   四川在线乐山讯 (记者 杨红梅) 昨(6)日,乐山市召开中心城区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对近期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进行解读,相关部门和部分房地产企业参加了会议并发言。乐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田文出席会议。

  据悉,随着国内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乐山房地产市场销量、价格等指标也不同程度发生了变化,与前几年相比,购房群体观望情绪浓厚,市场步入相对低迷阶段,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开发面积呈下降态势,商品房销售面积、住房价格均呈现回落态势。

  为促进乐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特制定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乐山市从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个人房贷新政、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持优秀人才购房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解读

   亮点一: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个人房贷新政

  一是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个人房贷新政;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乐山中心支行和乐山银监分局要针对乐山房地产市场现状,鼓励各商业银行拿出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可操作的惠民措施。

   亮点二: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一是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一律实行零收费制度;

  二是乐山各区(市)县购房户在乐山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单职工购房贷款最高申请金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三是乐山市职工首次购房最长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但实际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是允许乐山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市主城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五是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结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若无其他商业贷款,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利率;

  六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户,在购买乐山主城区商品房时按首套房利率政策执行;

  七是已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贷不受工程形象进度限制,审批手续完结后即可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但乐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开放商的资质、信誉进行严格审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八是由于2013年以来乐山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发放率一直在95%以上,可用于发放的贷款资金十分有限。为缓解贷款资金压力,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积极探索采取“回购型个人住房贷款”的办法,与银行、开发商沟通,尽快付诸实施。

   亮点三:支持优秀人才购房

  一是优秀人才的界定。参与乐山建设的优秀人才,主要是指以下四类人员:一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二是急需紧缺的、具有丰富工作经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员;三是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才能、技艺等人员;四是省委组织部面向基层、定向选调的“985”、“211”高等院校优势专业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二是购房补助金额。第一类人员补助6万元,第二类人员补助5万元,第三类人员补助4万元,第四类人员补助3万元。

  三是购房补助的申办程序: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所在区(市)县人才办、市级各部门、市直管单位或中央(省)驻乐单位核实证明;个人将上述材料与房屋购买合同一并送交乐山市住保局审核办理;乐山市住保局将优秀人才购房补助有关情况报送乐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备案。

   亮点四:支持特殊岗位人才

  在乐山市范围内,在职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特岗教师,或乐山户籍赴外地工作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部、团市委、人社局和教育局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购房,享受该项购房优惠政策。

   亮点五:鼓励拆迁户货币化安置

  乐山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后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已实行货币补偿为依据进行认定。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

   亮点六:鼓励开发企业引进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区域性质,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开展集居住、康复疗养、休闲度假等于一体的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优质教育、医院等公共服务资源落户,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提高住宅建设品质,通过单个项目的提升促进乐山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

   购房优惠时限截止到2015年10月30日

  此外,记者从座谈会上获悉,本次“楼市新政”购房优惠的时限为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止,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为购买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的购买方;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购房补贴资金发放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发票等有效资料到市住保局市场科窗口申请,经确认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2014年市政府住房补贴专用章,在所购房屋办理分户产权证后,由市财政通过指定银行储蓄卡发放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