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男子骑车撞上砂石身亡 路政被判担责20%

07.08.2014  15:01

  核心提示

  为何这样判?

  法院认为,事发路段属于乐山市路政支队管辖路段,该支队具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职责。

  该砂石堆面积大、占道明显,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通行。乐山路政支队存在未及时发现和管理上的过错,所以判担责20%。

  乐山男子郝廷刚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公路上的砂石堆,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将乐山市公路局及其直属段、乐山市路政支队告上了法院,索求赔偿。日前,乐山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乐山市公路局、乐山市公路局直属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乐山市路政支队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判决,声称将提起上诉。

  男子骑摩托,撞上砂石堆身亡

  2013年10月5日,家住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的郝廷刚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五通桥区经国道213线回家。当他行驶到国道213线1179KM+700M时,摩托车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砂石堆相撞。经抢救无效,58岁的郝廷刚于次日死亡。经过对证人的询问调查,10月4日18时30分之前道路上没有堆放砂石,10月5日7时30分后,看到事发地点堆有砂石,但不知道是谁堆放的。

  事后,井研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堆放在道路上的砂石对此次事故有一定的影响。由于迟迟找不到堆放砂石的主人,郝廷刚家人认为乐山市公路局、乐山市公路局直属段、乐山市路政支队具有清障义务,但没有尽到管理保护好公路的职责,砂石堆放了12个小时还没有排障,对车祸应承担主要责任,索赔约40万元。

  法院判决:路政承担20%责任

  7月29日,在经过五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乐山市中区法院审理终结该案。

  法院认为,在道路中间违法堆放的砂石面积过大,妨碍了郝廷刚的正常通行,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砂石堆放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郝廷刚在傍晚驾驶摩托车,自身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与砂石堆相撞,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事发路段属于乐山市路政支队管辖路段,该支队具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职责。该砂石堆面积大、占道明显,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通行。乐山路政支队存在未及时发现和管理上的过错,确定该支队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乐山市公路局及其直属段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堆放砂石的行为,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巡查清理义务,法院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乐山市路政支队赔偿郝廷刚家属99444.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路政支队:独担赔偿有点“

  昨日,乐山市路政支队支队长先劲松介绍说,交通、公路局及其直属段、路政、交警以及地方政府都是公路路面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巡查路面,现在只判路政承担赔偿责任,觉得有点冤。

  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先劲松认为,这个“行政机关”包括公路局及其直属段、路政、交警以及地方政府等。

  先劲松认为,此案的另外两个被告乐山市公路局及其直属段具有对公路清扫保洁的职责,而砂石堆也可以看成是垃圾。事发路段路况比较好,路政路面制定的巡查计划是两天一次, 而公路局和交警应该每天巡查,当天理应发现并及时清理。

  先劲松表示,他尊重法院的判决,但认为有偏颇之处,肯定要上诉。

  死者家属: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8月4日,郝廷刚的儿子郝东表示,法院一审认定砂石堆放人负有主要责任,郝廷刚仅负有次要责任。但仅判决路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砂石堆放人一直没有找到,这意味着郝家要担负80%责任。

  郝东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了说明,“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郝东认为,公路局及其直属段和路政部门都对公路负有管理职责。

  上述司法解释中还载明,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行使追偿权。

  郝东表示,公路及路政管理部门理应先行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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