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10.01.2014  15:4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博源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新得利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迪平(成都博源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黄利民(成都新得利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艾泽毅(成都博源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徐利军(成都新得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人(成都新得利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博源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1月29日对四川省乐山市卫生局条形码扫描器(有线)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ZCGK2012-101-2)针对中标结果作出的质疑答复向乐山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成都博源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陈述,“中标人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产品并不具备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情况下,提供不真实的连调测试证明文件(本次招标的必要证明材料)应标,并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本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没有对证明材料进行真假的辨别和确认,严重损害招标单位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成都新得利电子有限公司投诉书陈述,“(1)采购人和被投诉人完全不了解连调测试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招标存在重大失误,应于废标。(2)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经审查:

1、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证实,“2013年4月,接受了江西超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测试申请,为其MD2230ME型号的有线条码扫描器进行接入连调测试,并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了唯一编号为“201306-有线-010”的测试证明。”。中标人(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由江西超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测试的广州市镭宝设备有线公司生产的型号:镭宝RB-618)通过连调测试的编号为“201306-有线-010”的《证明》不属实。

2、根据乐山市卫生局回函陈述及查阅相关文件原文,《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药政发[2012]136号)文件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卫办综函[2012]680号)文件中明确,扫描器必须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连调测试,该连调测试由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平台唯一承建商。

综上,我局认定,中标人(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通过连调测试的《证明》不属实,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如下:因中标人(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通过连调测试的《证明》为虚假材料,禁止“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责令乐山市卫生局撤销条形码扫描器(有线)项目已签合同、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财政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