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学校食堂一律姓“公”

12.12.2013  13:28

    12月9日,记者从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乐山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禁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办法》明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费用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以此保障在学校食品安全上的投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明示了学校食堂的经营方式: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学、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必须自主经营,严禁将食堂以经济实体的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要坚持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定点采购制度,对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确保采购食品质量。

    据介绍,《办法》从学校食堂管理、设备、环境、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及废弃物处置,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都进行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记者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