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乐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

11.06.2014  10:21

市政府常务会议强调

精准发力稳增长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会议贯彻中央、省关于稳增长相关工作要求,审定《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乐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每日57.5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元。

   乐山日报讯(记者 吕志勇) 昨(10)日,市长张彤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会议贯彻中央、省关于稳增长相关工作要求,强调要坚定发展信心,精准发力稳增长,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会议审定《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乐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会议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每日57.5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元。

  会议贯彻中央、省关于稳增长相关工作要求,强调全市上下要坚定发展信心,积极作为,精准发力,促进经济发展止滑回升。各级各部门要突出3项重点,即始终保持发展定力,千方百计稳增长,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要抓好3项工作,抓投资,要抓好交通建设、城市建设、产业项目、民生项目;抓工业,要抓好现生产,稳存量、找增量,支持企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抓三产,要以旅博会在乐召开为契机,带动提升第三产业发展。要抓好3项保障,强化工作保障,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好;强化要素保障,研究管用举措,促进经济发展;强化机制保障,出台“组合拳”,努力形成合力,确保经济发展取得实效。

  会议审定《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要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与促进消费、“乐山造”品牌推广、旅游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应用,促进乐山电子商务产业繁荣发展。

  会议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每日57.5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元。

  会议还审定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乐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研究了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