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消委会公布维权10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权可以借鉴(之一)

16.03.2015  21:59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消委会 记者 王建明)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雅安市消委会经过收集、整理和筛选,公布了雅安市2014年最具典型性和影响力的10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全市消协组织共接待消费咨询1727人次,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298件,调处率达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万元;投诉量与上年同期减少9.8%,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

  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家电、房屋装修与建材、百货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市消委会表示,希望通过披露投诉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留意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掌握维权技巧,同时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案例一

电视购物引纠纷案

  2014年5月18日,雨城区一老年消费者吴某以2899元的价格,通过某卫视购物频道购买了某品牌双开门电冰箱一台,投入使用后第二天便检测出不制冷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吴某多次与商家联系要求退款退货交涉无果,遂投诉至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消费者吴某提供的购货发票、快递单证和冰箱退货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认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在收货后第二天就发现冰箱不制冷,消费者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该案的商家离雅安甚远,消委会工作人员一边联系该购物台,指出商家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该购物台迅速联系该品牌经销商协助处理好该案。一边联系该品牌电冰箱售后服务中心,指出依据《消法》规定,销售的电冰箱不制冷,不具备商品应有的质量和性能,存在过错,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同时,迅速将相关证据材料上报四川省消委会,通过四川省消委会与江西省消委会联系,积极争取江西省消委会的支持和配合,协同处理好该案。

  经两地消委会10多天的积极努力和通力合作,最终该物购台为该消费者吴某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品牌电冰箱,这一起电视购物冰箱不制冷的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变化,电视、网络等无店铺销售模式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品种齐全等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针对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形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一是在购买商品前,要仔细查询和了解产品相关信息,看清产品是否有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许可证或产品批号,谨慎对待广告内容;二是电视购物一般是先送货后付款,消费者在收货时应认真查验好商品后再付款;三是要采取适当措施保留广告内容,及时索要购货凭证,以便发生纠纷后据此维权。

案例二

林地爆管难灌溉案

  2014年6月,石棉县消费者易某用43887元在该县某五金门市经营部一次性购买了三种不同规格的聚乙烯管材,用于自家380亩黄果柑林地的灌溉。7月中下旬,易某发现所购得的管材在首次使用后出现多处破裂渗水,并在联系商家到林地作减压处理后,仍无法正常实施灌溉。当易某再次找到经营部时,经营者联系了该管材生产厂家,厂家派员到现场检修查看,但管材破裂渗水仍未得到解决。

  当时正值黄果柑养护阶段,易某无奈之下投诉到石棉县消协,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赔偿安装、运输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78000元。

  石棉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实,易某所述消费情况及管道爆裂情况属实,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组织经营者与之进行现场调解,并由石棉县质监局对使用批次的管道进行现场抽样,送至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易某所购得三种规格的管材中有两种规格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石棉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经营者支付易某包括已付货款10000元,易某运输、安装和人工费用50000元在内的赔偿款64000元。

  【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商品不合格的消费纠纷。通过该案,给经销商和消费者一些提示:一是销售者应当尽到审慎检查验收义务,采取正确措施,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认真检查商品的包装标识、检验合格证明等,向经营者索证索票,保存关键证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现场购物

快递物品损坏案

  2014年2月11日,荥经县消费者王女士用10000元在北京某商家现场购买了二手咖啡机一台,并由该商家委托A快递公司将该商品托运至荥经县王女士住处。一周后,消费者王女士验货时,发现新购买的咖啡机已破损,当场拒收。A快递公司荥经分公司遂将损坏的咖啡机委托B快递公司再次送至王女士住处。B快递荥经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王女士未验货、未签收且未在场未授权情况下恶意冒名签收。

  王女士与A、B两家快递公司和北京商家分别协商,三方皆以对方责任为由拒不赔偿。3月10日,王女士向荥经县消委会投诉,要求依法维权。

  该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并核实属实后,多次电话联系A、B两家快递公司,以及北京商家进行调解协商。北京商家初期只同意赔付3000元修理费,其余损失由A、B快递赔付;而两家快递公司却只同意免快递费,不进行赔付。

  依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荥经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即向商家所在地消委会电话联系,指出该消费者在北京商家处看好货并付款,其价款中就包含了货运费,商家不能以代消费者托运为由而不承担货运过程中的质量损坏责任。后经多次协商,由北京商家赔付消费者王女士5000元,由消费者自行修理。

  【提醒】:

  现场购物与网购等非现场购物快递物品是两种不同的购物方式,现场购物后由商家将商品进行快递或托运中造成的物品损坏,应当按照商家与快递(物流)公司的合同来另行协商解决,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如确定在快递过程中出现的物品损坏,应由商家依法向快递公司索赔。 (未完,待续)